《撫順市社會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辦法》在1998.03.05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社會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3.05
- 實施時間:1998.03.0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實行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的通知》精神,推進我市消防安工作社會化進程,根據《遼寧省社會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縣(區)以下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含獨資 、合資、私營和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城鎮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的消 防安全考核評價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依據本辦法定期組織對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一級防火單位全面實施考評;對縣(區)政府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進行抽查考評。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考核評價細則,組織內部的檢查考核。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政考核評價領導小組,主管市長任組長,市公安局主管局長、市消防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有:市總工會、市檢察院、市經委、市勞動局、市消防局的領導參加,組成若干個考核小組,按本辦法和考評細則進行考核。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消防局,辦公室主任由消防局主管局長擔任。市消防局負責制定操作方案,並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社會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定期逐級考核評價制度。各級政府每年對下一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對所屬防火重點單位考核評價一次,企事業單位由其直接主管部門每年考核一次。
各直接主管部門對下考核,由部門的主要領導負責,其職能機構提出方案,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級考核應採取聽全面匯報,查閱有關資料,抽查具體項目的具體部位以及平時掌握積累情況等方式。
第八條 考核主要包括《遼寧省社會消防安全工作標準》的全部內容。
第三章 評價表彰
第九條 考核工作結束由各考核小組對被考核單位提出初步評價意見,報考評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條 考核採取百分制計分的辦法。考核結果分為達標先進、達標、不達標。企事業單位總分95分以上為達標先進;94分至90分為達標;89分以下為不達標。縣區和市政府各部門(含系統)總分90分以上為達標先進;89分至85分為達標;84分以下為不達標。
第十一條 市政府每年將對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和一級防火單位中達標先進的單位予以表彰、獎勵或通報嘉獎;對不達標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將考核評價結論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和政府目標管理考核辦公室備案,實行一票否決。
各縣區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內部的評價表彰,可按上述原則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消防安全考核評價要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城鎮“綠葉杯”競賽等活動的有關項目相結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