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民事防護暫行辦法》在2002.05.10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民事防護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5.10
- 實施時間:2002.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和預案,第三章 指揮信息網路及救援力量的組織,第四章 預防、救援和指揮,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民事防護能力,防範與減輕空襲災害、自然災害和人為事故災害的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事防護(簡稱民防)是指,政府動員和組織民眾對戰爭災害、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人為事故災害採取預防和救援行動,防範與減輕災害危害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空襲、破壞性地震(礦震)和重大的水災、火災、核事故、化學事故、放射性事故、大型建築物與構築物倒塌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的綜合防護和應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四條 民防工作按照人民防空與應急救援一體化的要求,實行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專群結合、防救結合,堅持統一規劃、協調建設、綜合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堅持為經濟建設服務。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民防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市財政每年應根據實際情況,將民防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獲得民防保護的權力,都必須依法履行民防義務。
第七條 本市民防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軍分區領導。市本級建立民防指揮部。市民防指揮部是市人民政府組織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機構,有權調動全市的各種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第八條 市民防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民防辦公室。市民防辦公室是全市民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民防工作的綜合協調及其相關的組織管理工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負責核事故、化學事故、放射性事故的應急救援;綜合協調破壞性地震(礦震),重大水災、火災,大型建築物與構築物倒塌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為指揮救援行動提供信息保障、決策依據和警報通信保障;組織社會應急救援網路,保障調動應爭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實施救援。
區、縣民防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民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區、縣民防工作的綜合協調及其相關的組織管理工作。
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城鄉建設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房產局、交通局、消防局、地震局、氣象局、電信局、電業局、市委宣傳部等單位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有關的民防工作。
各重點危險源泉單位要建立民事防護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的民事防護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預案
第九條 人民防空與防空救援規劃和預案要統一制定、緊密結合。市民防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應急救援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審定並組織實施。
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條 各部門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由各有關部門負責制定,送市民防辦公室備案。綜合救援預案由市民防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防空襲重點目標單位和災害事故危險源重點單位,應當制定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報主管部門審定,送市民防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市民防辦公室協同有關部門制定防災救援物資保障計畫,協調有關部門按計畫搞好民防物資儲備。
第三章 指揮信息網路及救援力量的組織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有重點地建設民防指揮場所。建立和完善平戰兼容的指揮自動化網路,與各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實現指揮(辦公)自動化網路互聯,保障信息共享和指揮聯動。
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民防辦公室提供防災信息。
第十四條 防空警報應當按照防空與防災報警的要注加強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政府統一組織指揮,參加民事防護行動。
第十六條 下列部門負責組建民防專業隊伍。
(一)城建、房產、公用、電力等部門組建搶險、搶修隊。
(二)衛生、醫藥部門組建醫療救護隊。
(三)公安、消防部門組建治安隊、消防隊。
(四)衛生、環保、化工等部門組建防疫、防化隊。
(五)電信部門組建通信保障隊和通信搶修隊。
(六)交通運輸部門組建運輸隊。
市應急救援特勤隊是市級應急救援特勤隊伍,在市民防指揮部的直接指揮調動下,執行救援任務。
第十七條 各重點災害危險源單位,應組建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主要負責本單位自救任務,並根據需要隨時準備參加市民防指揮部組織的救援行動。
第十八條 社會各種救援力量,由市民防辦公室負責統一編組備案,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救災需要隨時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救援力量情況。
各單位及個人擁有的可用於應爭救援的裝備由市民防辦公室負責備查掌握,以備隨時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應急救援裝備。
第十九條 市民防辦公室應當會同民防專業隊伍的組建部門制定民防專業隊伍訓練大綱、訓練計畫和綜合演練、演習計畫。
民防專業隊伍專業訓練,由組建部門組織實施。
民防專業隊伍綜合訓練、演練、演習,由市民防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民防專業隊伍所需裝備、器材和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籌備。
民防專業隊伍所需裝備、器材和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籌備。
民防專業隊伍訓練經費由組建部門負責籌備;綜合訓練、演練、演習經費,由市民防辦公室負責保障。
第四章 預防、救援和指揮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負責的災害、事故的預防、救援由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組織實施。重大災害事故的聯合救援由市民防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市民防辦公室在市人民政府授權下檢查、監督災害、事故的預防和救援準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民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防空與防災救援意識。
全市公民應當學習民防基本知識,接受民防基本技能培訓,參加民防演練,具備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三條 發現重大災害事故的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報告市民防辦公室值班室。
受災或發生災害事故的單位,應當在發現或報警的同時,採取應急措施,積極組織自救互救,配合聯合救援行動。
第二十四條 各種民防專業隊伍和社會救援組織應當按照市民防指揮部的指令及時參加救援行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
根據市民防指揮部的指令,市民防辦公室有權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救援設備、裝備和物資。被調用設備、裝備和物資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命令。被調用的設備和物資慶當及時歸還。如有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由受援單位或市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市民防辦公室應當會同本級計畫、財政、審計以及其它有關部門平衡、監督、檢查綜合防災救援資金、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民防辦公室值班室受理市民報警電話後,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按指令及時組織救援隊伍出警救援。
第二十七條 防敵空襲和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應開設現場指揮所。現場指揮所開設之前,由先期到達現場的救援的部門最高領導負責組織指揮。現場指揮所開設後,該領導為現場指揮所成員之一。
第二十八條 應急救援現場指揮所的主要任務是:
(一)掌握救災全局,指揮現場救援行動。
(二)根據事故情況,調動各專業隊伍實施救援。
(三)確定危害範圍,及時組織人員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四)核發事故通報,及時上報災情與救援情況。
第二十九條 凡在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受獎勵的單位和個人,由參加救援的單位提出申請,經市民防辦公室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 因參加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受傷、致殘或犧牲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落實綜合預防措施的。
(二)不按規定製定應急救援預案的。
(三)受災或發生災害事故的單位或個人,不及時報告、報警,不採取緊急措施,不配合應急救援的。
(四)民防專業隊伍或社會救援組織不執行民防指揮部或民防辦公室應急救援指令的。
(五)謊報、瞞報、拒報應急救援人員、設備、裝備、物資和救援情況的。
(六)不服從指揮部調動,貽誤戰機,造成重大損失的。
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民防部門的工作人員要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