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規定》在1999.10.11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規定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10.11
- 實施時間:1999.10.11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推動我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根據《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置就業的殘疾人,是指具有我市城鎮常住戶口且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發的《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的無業殘疾人。
本規定發布前,已在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不再另行安置。下崗殘疾職工再就業工作另行規定。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由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協調和監督,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對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給予支持。
第五條 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實行按系統安排、市統籌調劑的原則,各單位首先安排好本單位職工的殘疾子女,超出和不足部分由系統內調劑,本系統無力安置的少數人員,由市、縣(區)統籌解決。
第六條 各單位應按不低於本單位上年底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數)安置殘疾人就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均應單獨核算,超過50人不足100人的單位按100人計算,不足50人的單位應安置1人,安置1名盲人或重殘人按安置2名殘疾人計算。
第七條 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應為其安排合適的工種或崗位,並按規定辦理錄用手續,依法訂立勞動契約,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條 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填寫《單位安置殘疾人職工年報表》並報所在地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未按時填報《單位安置殘疾人職工年報表》的單位,按無殘疾職工計算。
核定單位安置的殘疾職工人數憑當地勞動部門鑑證的勞動契約和《殘疾人證》的複印件。
第九條 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比例的,差額部分應繳納殘疾人保障金。
繳納殘疾人保障金的標準,應不低於單位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的50%。
第十條 市、縣(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按其分工對各單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核,向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及單位的開戶銀行傳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款通知單》。
第十一條 單位自接到交款通知單之日起30日內,按交款通知單提供的銀行帳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可由開戶銀行扣繳,匯入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專設的帳戶。工商、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搞好保障金收繳工作。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原則上不能減免。確有困難需緩交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應在接到交款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憑財政、稅務部門核定的單位年度財務結算或決算表,報市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審查後,提交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應在15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三條 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級管理,即市屬以上單位由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收繳,縣(區)所屬單位由縣(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收繳。
各縣(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每年應將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總數的10%上交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納入財政管理,接受審計監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要用於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殘疾人集體就業或個體開業的有償扶持、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經費補貼以及對安置殘疾人就業有突出貢獻單位的獎勵。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或其它收入中列支,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應予以表彰。對虛報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單位在職職工總數或不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又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所在地的市或縣(區)人民政府應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補交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逾期繳納部分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保障金從1999年7月1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