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撫順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在1997.12.19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19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勘察設計市場,加強市場管理,提高勘察設計質量,實現生產要素的最佳化配置,維護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新建、擴建和改造的、投資規模在1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進行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的經營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勘察是指為工程建設對地形、地質和水文等要素進行測量、勘探、測試及綜合評定,並提供可靠性評價與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資料的活動。工程設計是指為工程建設進行綜合性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並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設計資料的活動。
第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應公平競爭、公正交易,禁止封鎖和壟斷。
第五條 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
工商、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勘察設計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劃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成立新的勘察設計單位程式為單位申報、市建委初審、有關專業部門會簽、省建設廳和國家建設部批准,再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具有《工程勘察證書》、《工程勘察收費資格證書》或《工程設計證書》、《工程設計收費資格證書》以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證件,按批准的等級和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具有建設工程項目的計畫任務書、計畫批件和項目報建手續,才能進行勘察設計活動。
第八條 外埠勘察設計單位來撫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必須到市建委驗證和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併到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經批准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國外、港澳台地區的勘察設計單位到撫從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九條 市建委對勘察設計單位資格實行年檢制度。勘察設計單位應在每年二月底前到市建委申報年檢,未經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單位不能繼續從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
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設計人員等變更時,應在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到市建委備案。

第三章 

承發包管理
第十一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承發包經營活動的單位,均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方式按下列規定實行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或設計方案競選:
(一)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居住小區、高層住宅、公共建築工程以及市區廣場、主要道路兩旁和重要風景區的建築物,總投資額在三千萬元以上的新建、擴建、技術改造的工業、市政工程等項目,都必須實行招投標制度。
(二)總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總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或八層及以上的建設項目、住宅建築及住宅小區,市區內重點街區和十四條主要道路兩側,廣場、主要風景區和城市出入口周圍的建設項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具有紀念意義、形象性建設項目和城市雕塑等,都必須實行建築設計方案競選制度。
(三)保密或比較簡單的小型項目、投資額在五十萬元以下和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申請,經市建委批准後,可不實行設計招標和方案競選,可由建設單位自行委託設計,但應到市建委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應按照勘察設計市場的運作程式,即勘察設計項目登記、發布信息、承發包、簽訂勘察設計契約、勘察設計成果登記和兌現勘察設計契約等六個環節進行活動。建設單位應在指定的交易場所內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發包、招標、方案競選、契約登記和兌現契約等活動;勘察設計單位應在指定的交易場所內進行工程勘察設計的項目承包、投標、契約登記、勘察設計成果登記和兌現契約等活動,嚴禁場外交易。
第十四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國家沒有具體規範或規範中沒有明確規定設計標準的特種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應由工程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到市建委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委託未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工程勘察設計。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經營活動,確需超範圍承擔任務時,應向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批准,並由市建委確認的勘察設計單位對其勘察設計成果進行審查。審查單位對審查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證書、圖章、圖簽、執業註冊建築師和結構工程師章戳等,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出讓、轉讓,更不得偽造和塗改。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勘察設計任務,不準在設計檔案中故意擴大設計概算或指定採用產品的生產廠家,不準侵犯其他單位的智慧財產權,不準在設計檔案中採用已經明確規定淘汰或落後的工藝及產品。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不準採取壓價等不正當手段委託勘察設計,不準擅自修改、變更勘察設計檔案。勘察設計檔案確需變更時,由原勘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通知單,並作為勘察設計檔案的組成部分。變更初步設計時,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利用職權強行指定勘察設計項目的承擔單位,不準指定勘察設計代審代簽單位。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市場管理部門可委託第三方作為中介方,代勘察設計單位發放施工圖及工程地質報告,代勘察設計單位收繳勘察設計費。

第四章 

契約及價格管理
第二十二條 簽訂勘察設計契約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條例》、建設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管理辦法》和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承發包活動時,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簽訂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契約,並報市建委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鑑證備案。簽訂契約應採用書面形式,使用規定的統一契約文本。
在勘察設計契約中,應按國家要求確定合理的工期。
第二十四條 對比較複雜的建設工程,經市建委批准,允許分包部分勘察設計項目。分包方應與總包方簽訂契約,總包方對整個勘察設計負責。嚴禁已分包的項目再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勘察設計市場管理部門應遵照國家規定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收費。不應擅自增加收費項目,不得自行提高或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降低收費標準。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實行全面質量管理,設定質量管理機構和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勘察設計成果應實行質量自檢評定,為用戶提供合格的勘察設計成果,對交付的工程勘察設計成果質量負全面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建委對工程勘察設計成果實行監督審查制度。對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實行抽查制,對丙、丁勘察設計單位實行全檢制。勘察設計成果(施工圖、工程地質報告)應按規定進行登記並實行質量監督檢查,經登記、監督檢查合格後加蓋“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勘察設計審查專用章”。未經登記、監督檢查的勘察設計成果不得使用、不得施工,發現後立即予以收繳。
第二十八條 對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應實行三階段設計,即方案優選、初步設計和施工圖施計;對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按方案優選和施工圖設計兩階段進行,由建設單位向市建委申報方案和初步設計審查。市建委應從接到申請報告及合格檔案之日起,一般項目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大中型項目不超過七個工作日內批覆。審查的重點是建築立面、街景等環境設計和技術經濟政策貫徹情況。
第二十九條 勘察設計檔案應按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規定的深度及內容編制,加蓋出圖專用章,標明勘察設計單位名稱、資格等級、證書編號,並經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相應資格的註冊建築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簽字。
勘察資料、設計檔案及全部原始資料,應按有關規定存檔。
第三十條 工程施工前,勘察設計單位應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大中型建設項目和特種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勘察設計單位應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及時研究處理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做好技術服務,並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限期補辦手續,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招投標活動的,處以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沒收勘察設計單位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款2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額2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罰款均不得超過1萬元;
(四)對出賣、轉讓或偽造、塗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證書、圖章、圖簽、執業專用章等證件的,是個人責任的,兩年內不予註冊,收繳證件;是單位責任的,處以5000元至1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單位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除責令改正、恢復原設計並按原設計施工外,處以5000元至1萬元罰款;
(三)壓低勘察設計收費標準,對建設單位處以2至3倍壓低部分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四)未在指定市場進行勘察設計項目承發包交易的,勒令解除其承發包關係,並對雙方分別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
(五)使用未經質量監督檢查的勘察設計檔案的,對建設、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三方分別處以50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市場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依法管理,秉公辦事,不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三十四條 對利用職權強行指定勘察設計單位或管理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有異議,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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