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娛樂業價格管理辦法

《撫順市娛樂業價格管理辦法》意在為規範我市娛樂業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娛樂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娛樂業價格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6-08-05
  • 生效日期:1996-08-05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發布日期】1996-08-05
【生效日期】1996-08-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8號)
《撫順市娛樂業價格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駱 琳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具體內容


撫順市娛樂業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娛樂業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娛樂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娛樂業是指以各種方式經營娛樂服務的行為,包括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音樂茶座、咖啡廳、酒吧等及其他與之相類似的娛樂場所。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娛樂業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按照以質論價原則,對娛樂業實行分等級管理。
第五條娛樂業收費標準及酒水、飲料、小食品加價率由市物價局制定,娛樂業等級標準的制定和評審由物價部門會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評定。
第二章 等級標準的劃分
第六條娛樂業根據房屋質量、場地面積、裝飾情況、音響設備、服務水平等條件劃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普通級五個等級。
第七條市物價局和市文化市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評定一級及市屬以上的娛樂業等級。縣、區物價局和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評定本轄區內二級以下的娛樂業等級。
第八條娛樂業等級審定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娛樂業經營單位按照《撫順市娛樂業等級標準》申報等級,填寫《撫順市娛樂業等級申報表》,並按管理許可權上報物價部門;
(二)縣轄區域內的娛樂業經營單位申報一級以上等級的,須經縣物價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物價部門審批;
(三)物價部門接到申報表後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審驗評定;
(四)對經審驗符合申報等級標準的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到物價部門辦理《經營性收費許可證》。
對經審驗不符合申報等級標準的經營單位,在整改重新申報期間應按原審定的等級標準執行。
第九條對已定級的單位,如經過設備更新、提高服務水平,可以提出晉級申請,物價部門批准後,方可按新的等級標準執行相應的等級收費。
第十條實行娛樂業等級年度審驗制度。對經過年審仍保持原定等級的給予重新認定,對實際水平下降,已達不到原定等級標準的給予降級。
第十一條凡評定等級後的娛樂業應懸掛由物價部門和文化市場主管部門統一監製的等級牌匾。
第十二條娛樂業經營單位應按照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和明碼標價制度。
第三章 價格的制定
第十三條市物價部門制定的娛樂業收費標準及酒水、飲料、小食品加價率是我市娛樂業價格管理的主要依據,各經營單位應認真遵照執行,不得突破。
第十四條娛樂業經營的酒水、飲料及小食品價格應以進貨價格加上規定加價率計算,凡無進貨票據的則按主營公司同一商品的批發價格計算。
第十五條我市娛樂業收費標準、加價率標準如下:
(一)夜總會門票(包括舞廳):特級(含涉外)每張不超過30元、一級每張不超過25元、二級每張不超過20元、三級每張不超過15元、普通級每張不超過5元;
(二)娛樂場所包廂價格(含門票);
1.特級(含涉外),11人以上不超過380元、9--10人不超過320元、7--8人不超過260元、6人以下不超過200元;
2.一級,11人以上不超過260元、9--10人不超過220元、7--8人不超過180元、6人以下不超過140元;
3.二級以下按一級收費標準下浮20%收取,計時收費的可按以上包廂收費額度的三分之一收費;
(三)點歌費(樂隊伴奏):特級(含涉外)每支歌不超過10元、一級每支歌不超過8元、二級每支歌不超過6元、三級每支歌不超過4元;
(四)酒水、飲料、小食品及自製飲料的加價率:特級(含涉外)不超過進價的200%、一級不超過進價的150%、二、三級不超過進價的100%、普通級不超過進價80%。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物價監督檢查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並按下列規定罰款:
(一)不執行本辦法規定,未經審驗定級,自行按三級以上收費的,罰款1000元;
(二)不按等級標準收費,或自立項目收費的,分別罰款1000元;
(三)不明碼標價的,對商品缺少一個價簽罰款10元,不公開服務標準,缺少一項的罰款20元;
(四)不辦理經營性收費許可證的,罰款200元至500元;
(五)不按規定的計費、計價辦法經營的,罰款1000元。
第十七條當事人如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物價監督檢查機關申請複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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