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辦法》在1998.03.11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3.11
- 實施時間:1998.03.1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維護管理,第三章 平時使用,第四章 罰則,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東北地區人民防空建設平戰結合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結合本市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三縣),具有防範災害功能的各類人防工程(包括坑道、地道、地下室),以及為之配套的口部土地、地面偽裝房、管理房、防雨棚、擋土牆、排水溝、碴場、專用道路,風、水、電、暖、通信設備設施,均按本辦法進行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
第三條 撫順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市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使用的指導、監督、檢查、調配、審批;負責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實行行政處罰。
各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使用的指導、監督、檢查;負責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實行行處罰。
第二章 維護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防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維護管理好人防工程和內部設施設備,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第五條 人防工程應達到下列標準:工程結構完好;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防護密閉和消防設備設施性能良好,風、水、電系統工作正常;金屬、木質部件無鏽蝕損壞;進出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設施完好;檔案資料齊全。
第六條 公共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區(縣)以上人防工程主管部門負責;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本單位負責;凡使用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
第七條 凡是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所需經費,由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平時未使用的公共工程維護管理所需經費,由區(縣)以上人防工程主管部門負責;各單位的人防工程應列入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範圍,其維護管理經費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有人防工程的單位應指定管理部門和專、兼職人防工程管理人員,負責對分管內的各類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各有關單位或部門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條 各級人防部門,應對其維護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建立檔案和管理制度。對管理、使用情況定期報上一級人防部門。
第十條 在人防工程及其維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或堵塞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進排風孔及其專用道路;
(二)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垃圾和便溺;
(三)在人防工程上方和兩側3米內打樁;坑道上方和兩側50米範圍內的山體採石、取土;掘開式、地道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圍2米內取土、挖溝、埋設各種管線;因城鄉改造,必須埋設各種管線的,須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採取可靠防護措施,有關部門方可審批;
(四)在人防工程上部地面和孔口占地範圍內修建工程設施,因城鄉改造,必須修建工程設施時,須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有關部門方可審批。
(五)在人防工程的外牆、密閉隔牆、門框牆、臨空牆等處開孔,確需開孔時,須報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可靠防護措施;
(六)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內部設備設施,確需拆除時,須報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准;
(七)侵占和封堵人防工程。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改造人防工程主體結構,增設出入口部位設施。必須改造和增設口部的,改建單位或個人必須事先提出改造申請和改造設計,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竣工後,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毀人防工程。因城鄉建設,必須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單位應事先提出拆除申請和補建人防工程的設計,報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除單位要在限定的期間內按批准的人防工程等級標準、面積補建。對特殊情況不能補建的,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准,在限定期限內按有關規定,交納人防工程補建費。
第十三條 簡易人防工程如因滲漏嚴重,長期無法使用,又無坍塌危險的,經所在區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檢查,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臨時性封堵管理,管理單位要定期檢查。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口部建築、口部偽裝建築物的拆遷、改建、使用及人防工程口部土地的利用,必須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新建和改建的人防工程竣工後,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按國家規定的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章 平時使用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應當貫徹平戰結合的方針,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鼓勵、支持單位或個人開發利用人防工程設施,為社會和經濟建設服務。各級人防工程管理部門應制定切實可行的開發利用計畫,充分利用人防工程,發揮其效益。
第十七條 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均應事先向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簽訂使用協定,並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後,方可使用。使用單位或個人按有關規定向人防部門繳納人防工程使用費。
未經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出租、轉讓人防工程,或改變人防工程的用途。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對平時可以利用的人防工程設施,應當督促使用。人防工程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後,雙方應辦好移交手續,原單位應為使用單位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人防工程記憶體儲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有害物品。確需存儲時,須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批准,並採取可靠防範措施。
第二十條 電業管理部門對人防工程內的通風、除濕、照明、排水等設備用電,按照國家政策,應給予優惠。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以上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對個人或單位按下列 規定予以處罰:
(一)占用和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進排風孔及其道路的,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垃圾和便溺的,對個人並處1000元至2000元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至2萬元罰款;
(二)在人防工程上方和兩側3米內打樁,在坑道工程上方和兩側50米範圍內採石、取土、在掘開式、地道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圍2米內取土、挖溝、埋設各種管線的,對個人並處20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並處2萬元至3萬元罰款;
(三)在人防工程外牆、密閉隔牆、門框牆、臨空牆等處開孔及改變主體結構的,拆除人防工程內部設備設施或採用其它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使用效能的,對個人並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單位並處2萬元至5萬元罰款;
(四)侵占和封堵人防工程不足100平方米的,對個人並處20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並處2萬元至3萬元罰款,侵占和封堵100平方米及以上的,對個人並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單位並處3萬元至5萬元罰款;
(五)擅自改造人防工程主體結構,增設出入口部設施的,對個人並處4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單位並處4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擅自拆毀人防工程的,由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責令其在限期內修復、補建或賠償,對個人並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單位並處3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未經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准,未簽訂使用協定、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而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由區(縣)人防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內補辦使用手續,可對當事人個人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未經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准,出租、轉讓人防工程的,由市、區(縣)人防主管部門責令其在限期內改正,補辦手續,可對個人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未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准,拆遷、改建、使用人防工程口部建築物和口部偽裝建築物的,占用人防工程口部土地的,由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責令其在限期內改正、賠償損失,可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逾期不繳納人防工程使用費、人防工程拆除補建費的,責令其在限期內補繳,並按日加收欠繳總額的0.3%至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對破壞人防工程,出賣和泄露人防工程機密,以及玩忽職守而造成重大事故或損失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秉公執法。對於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舞弊或有其它違法、失職行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1994年3月21日市政府頒發的《撫順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