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撫順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規定》和《撫順市徵用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在2011.11.01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撫順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規定》和《撫順市徵用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11.01
- 實施時間:2011.11.01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撫順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規定》和《撫順市徵用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的決定,業經2011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經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撫順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規定》(撫政發[1996]54號文)和《撫順市徵用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撫政發[1999]29號文)。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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