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新撫區城管工作中實行委託執法的規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新撫區城管工作中實行委託執法的規定》是1998年12月25日由撫順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新撫區城管工作中實行委託執法的規定
  • 發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8-12-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2-25
【生效日期】1998-1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新撫區城管工作中實行委託執法的規定
(1998年12月25日撫政發〔1998〕55號
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積極探索建立有利於提高行政執法權威和效率的行政執法體制,推行城管監察分區責任制,做好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工作,改善城市管理執法的社會效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新撫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以下簡稱城管大隊)在其監察管理的範圍內,受市、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委託,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三條城管大隊的處罰許可權是:
(一)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二)對違反規定亂占道路擺攤設點行為的處罰;
(三)對違反園林綠化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四)對區管道路內違反市政設施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五)對超標的社會噪聲、街頭燒烤等污染行為的處罰;
(六)對違反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的處罰。
第四條前條規定的許可權可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給城管大隊,委託時應正式簽定委託書,明確委託許可權。委託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城管大隊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
第五條城管大隊下設直屬分隊和街道分隊,分隊不能獨立行使處罰,須由城管大隊作出。
城管大隊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應當製作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決定書,告之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時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六條街道分隊受城管大隊和街道辦事處雙重領導,大隊在執法規範、執法責任制和人事等方面對街道分隊統一管理,街道辦事處對街道分隊有指揮調度權和人事管理權。
第七條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按法律規定施行。
第八條本規定由市政策法制辦公室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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