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縣環境保護局

撫遠縣環境保護局,主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遠縣環境保護局
  • 類別:環保局
  • 地點:撫遠縣
  • 國家:中國
機構職責,部門設定,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建立健全地方相關環境保護制度,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地方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檔案;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全縣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參與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信訪的受理和調查處理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縣污染物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全縣污染源排污總量核定,提出總量控制指標,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各鄉鎮、各企業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指導督促管轄範圍內的減排項目的實施。
(四)負責提出地方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全縣財政性環保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對其進行監督。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縣環境保護的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保護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定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家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調查、普查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縣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科技進步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對外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中俄地方環境保護交流、跨界水體聯合監測、跨界生態保護和跨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對。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環境教育計畫的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全縣環境保護部門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門設定

(一)環境監測站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擬定本地區環境監測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氣、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源水、土壤、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同時”項目的驗收監測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限期治理”項目的達標驗收監測工作;負責對本轄區內排污單位的申報監測結果進行審核;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空氣品質周報、水源水質旬報及環境質量狀況公報的發布工作。
(3)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染事故、污染糾紛進行技術仲裁及相關司法鑑定工作;參與本行政區域內污染事故、糾紛的調處工作;依法對本轄區內的突發重大污染事故進行應急預警和監控;對有異議的數據進行驗證,對排污單位治理設施效率的檢查及安裝的連續自動監測儀器進行質量監控。
(4)承擔本行政區域核心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及時上報本行政區域核心與輻射事故,參與應急調查處理等工作;統一規範指導本行政區域環境監測業務工作,執行環境監測報告制度。
(二)環境監察大隊
(1)宣傳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
(2)制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察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3)對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執行情況、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情況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參與處理;對破壞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提出處罰意見;對政府或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本縣內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糾紛以及民眾舉報的環境問題和人民來信來訪來電進行調查,並參與處理。
(4)負責現場稽查排污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實行排污申報登記、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情況;負責排污費的徵收和排污費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自然生態和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現場監督、監察工作;負責統一管理全縣環境監察業務工作,執行環境監察報告制度。
(5)參與編制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並對治理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法定的許可權內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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