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縣國土資源局

撫遠縣國土資源局,正縣級建制,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地方性配套政策建議;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執法情況;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依法組織查處縣區土地和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和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以及縣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全縣各鄉(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的規劃、計畫執行情況;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遠縣國土資源局
  • 地區:撫遠縣
  • 套用地點:撫遠縣
  • 性質:政府機構
機構職責,部門設定,

機構職責

(一)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地方性配套政策建議;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執法情況;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依法組織查處縣區土地和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和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以及縣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全縣各鄉(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的規劃、計畫執行情況;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
(二)制定國土資源市場、最佳化資源配置的政策和措施;組織重大課題調查研究和綜合協調。
(三)組織編制、修訂和實施全縣土地和礦產資源綜合性規劃及專項規劃;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各鄉(鎮)國土資源相關規劃;參與報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資源的相關規劃審核;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制定有關國土資源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等政策措施。
(四)承擔全縣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土地復墾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實施農地用途管制;負責各類建設項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措施的審核和監督檢查、驗收工作;組織編制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計畫;負責組織土地復墾開發項目的立項、可研、設計及其成果的審查報批和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
(五)負責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地籍、土地確權、登記和權屬管理辦法;承辦由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工作;指導和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城鄉地籍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土地專項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入股、交易、政府收購和授權經營等工作;負責收繳、管理各項土地規費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的測評,審核土地使用權價格。
(七)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的綜合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礦產資源,規劃分配管理本地區審批、開發的礦產資源,並進行監督檢查;審核上報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和轉讓審批登記。
(八)依法管理地質環境及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全縣礦泉水、地熱水管理、開發、評價、保護。
(九)負責組織開展全縣礦產資源普查、調查和儲量管理工作;承辦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入庫工作;對本地區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登記工作;依法管理全市礦業權評估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及有償使用工作;負責本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證的審核報批工作,並對地質勘查、採礦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擬訂土地劃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管理辦法;承辦中、省直單位和部隊所屬農、林、牧、漁、葦場的土地確權劃界、落界登記工作;負責中、省直、部隊所屬單位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處工作;指導各鄉(鎮)土地確權劃界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協調處理信訪事項,指導協調系統內信訪工作。
(十一)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和監管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資金的預、決算和資產管理與監督,負責全市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二)承辦省國土資源廳、市國土資源局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門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電子政務、聯絡接待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事務性工作;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工作。組織重大課題調查研究和綜合協調;負責重要文字材料起草;承擔綜合統計工作。
(二)規劃股。
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審核和實施各鄉(鎮)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全縣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等政策措施。
(三)計財股。
負責落實各項財務工作政策法規;依法組織擬定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負責管理省市撥工作補充經費及各項土地專項經費;編報並落實年度基本建設、固定資產投資、地質勘查項目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投資計畫;負責土地出讓金、租金等費用的征繳工作,並進行財務管理監督;負責編報匯總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補助經費;負責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決算工作,並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四)用地耕保股。
負責土地一級市場管理。組織實施城鄉建設用地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工作;對土地市場實施監測監管(建設用地備案部分);組織國有土地出讓及劃撥工作,組織用地項目前期論證;審核用地批准條件,查驗各種證件和資料;審核用地項目方案;負責國有閒置土地收回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資產處置、運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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