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付所屬投資借款

撥付所屬投資借款是主管部門撥付給所屬建設單位的投資借款。實行“統借統還”基建投資借款時,主管部門在核定的貸款指標額度內,按照借款契約的規定,統一向建設銀行借入基建投資借款,然後再撥付所屬建設單位投資借款。

主管部門接到建設銀行轉來的投資借款利息時,應按發生的借款利息數,作為待攤投資,然後於年末將發生的計畫規定建設期內的基建投資借款利息,按轉撥付所屬各建設單位的基建投資借款期末餘額(主管部門可自行規定適應本系統情況的利息分配辦法),分配給所屬各建設單位。超過計畫規定建設期的利息,按規定由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用專用資金支付,不計入交付使用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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