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公證通知書

【撤銷公證通知書】公證機關或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於已經發出的公證文書,發現不當或有錯誤時,所作出的通知當事人撤回公證的文書,它是公證職能的一種表現。由五部分組成:一、首部。寫明標題和字號;二、原決定情況。寫明何時為何當事人出具的何公證書字號;三、經複查後的情況。寫明事實、法律的依據;四、結論。寫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撤銷;五、尾部。公證處名稱,註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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