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壩火腿加工企業大戶管理辦法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撒壩火腿加工企業大戶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單位:祿勸人民政府
- 地方:撒壩
導語,正文,
導語
為全面提高我縣撒壩火腿系列產品質量,深入貫徹執行縣委、縣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撒壩火腿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加強研究會的監管力度,規範撒壩火腿加工企業、大戶的生產銷售行為,大力實施以質取勝戰略,增強行業質量意識,提升產品市場競爭力,打造地方名優品牌,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發展做出積極貢獻。依託縣科技局頒布的《撒壩火腿加工方法發明專利和“撒壩”商標使用管理辦法》,特制訂本辦法。
正文
1、撒壩火腿加工企業、銷售企業和大戶的界定
第一條撒壩火腿加工企業是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經營活動包括撒壩火腿的初、深加工和銷售。
第二條撒壩火腿銷售企業是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從事撒壩火腿的銷售和深加工,但企業自身不進行醃製初加工的企業。
第三條撒壩火腿加工大戶是指年初加工撒壩火腿系列產品10噸以上的生產戶。
2、撒壩火腿相關智慧財產權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撒壩火腿加工方法發明專利及“撒壩”商標由祿勸撒壩火腿研究會使用和管理。
第二條凡從事“撒壩”火腿系列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企業和個人必須向祿勸撒壩火腿研究會提出申請,經撒壩火腿研究會相關人員進行實地考核,簽定相關協定後方可使用撒壩火腿加工方法發明專利和“撒壩”商標。
第三條對未取得授權撒壩火腿加工方法發明專利而進行生產的行為,一經查實,由管理專利工作和工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並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本辦法中的“撒壩”商標所有權屬於祿勸撒壩火腿研究會。研究會享有“撒壩”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撒壩”商標的許可使用期限為一年,自許可契約簽訂之日起計算。 “撒壩”商標許可使用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個月內申請;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許可使用權。
第六條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簽訂商標有償使用契約,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獲得許可使用權的企業,不得轉讓使用權,變更被許可使用權人。
第七條許可人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撒壩”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八條被許可使用“撒壩”商標企業,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撒壩火腿研究會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者,撤銷其“撒壩”商標許可使用權,並報相關部門予以處罰。企業經許可使用後,所生產的撒壩火腿商品只能標註“撒壩”商標,不得出現其他標識。
第九條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嚴禁任何企業、個人在未取得許可使用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撒壩”商標。研究會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申請,終止相關責任人的侵權行為,並對其侵權行為進行索賠。
3、撒壩火腿加工環節質量控制
第一條養殖環節要確保落實生豬檢疫制度,推進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無耳標的生豬不許調運;對病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轉運。嚴禁生豬養殖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為。
第二條屠宰環節要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取締私屠濫宰,推進豬肉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確保出廠肉品檢疫檢驗合格。嚴肅查處屠宰加工病死豬肉、注水肉等違法行為,嚴防病死、注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豬肉出廠。建立豬肉產品質量可追溯和召回制度保證肉品的質量安全。
第三條加工環節要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台帳制度,保證銷售經定點屠宰企業檢疫檢驗合格的豬肉,確保加工用的豬肉100%來自定點屠宰企業。依法查處銷售非定點屠宰企業的豬肉、未經檢疫的豬肉、病死豬肉、注水豬肉等不合格肉品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生產廠區應有良好的給、排水系統,廠區內不得有臭水溝、垃圾堆、坑式廁所或其他有礙衛生的場所。
第五條廠房設計應符合從原料進入到成品出廠的生產工藝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輔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場所必須分開設定。廠房地面和牆壁應使用防水、防潮、可沖洗、無毒的材料,地面應平整,無大面積積水,明地溝應保持清潔,排水口須設網罩防鼠。地面、牆壁、門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第六條加工場所應有防蠅蟲設施,廢棄物存放設施應便於清洗消毒,防止害蟲孳生。車間人員入口應設有與人數相適應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設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產車間的廁所應設定在車間外側,並一律為水沖式,備有手清洗消毒設施和排臭裝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對車間門,要避開通道,其排污管道應與車間排水管道分設。原料冷庫的溫度應能保持原料肉凍結,成品庫的溫度應符合產品明示的保存條件。
第七條加工企業應具有原料冷庫、輔料庫,有原料解凍、選料、修整、配料、醃製車間、包裝車間和成品庫。熟料加工區(冷卻間、包裝車間和成品庫等),加工車間布局應避免生熟交叉污染。
第八條發酵間應為生熟加工區的分界線,發酵間應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別通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生料加工區和熟料加工區應分別設定工作人員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設施。
第九條廠房應有溫度控制設施,能滿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於生產加工的設備、設施及用具均應採用無毒、無害、耐腐蝕、不生鏽、易清洗消毒,不易於微生物滋生的材料製成。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包裝設備和運輸工具。
第十條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並建立原輔材料採購明細記錄,妥善保存。
4、市場銷售環節質量控制
第一條企業應建立檢測室,對出廠的產品進行自檢。
企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1.分析天平(0.1mg);2.乾燥箱;3.分光光度計(生產中國火腿類產品應具備);4.各類試劑。
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銷售的食品質量負責,採取有效措施,保持銷售食品的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檢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並對食品質量監督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向初次交易的供貨人查驗相應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並保存複印件,以後每年核對一次。對每次購進的食品應當按批次向供貨人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和銷售憑證。
第三條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食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有中文標明的食品規格、重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五) 銷售散裝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食品名稱、產地、生產企業、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銷售精加工包裝品的還必須加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
第四條食品經營者對所購進的食品應建立健全進貨台帳,記錄供貨人、購進日期、食品名稱、數量和保質期等事項。 批量銷售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批量銷售台帳,記錄購貨人、購貨時間、食品名稱、數量和保質期等事項。
第五條食品經營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或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六條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變質的食品,不得偽造、塗改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第七條食品經營者發現自己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質量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主動採取有效措施將已經售出的食品追回;未售出或者已召回的食品,食品經營者應當採取銷毀等措施予以處理。
第八條如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進行銷售的,應當建立健全內部了制度,並與進場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協定,明確雙方責任,就其場內銷售的食品安全向消費者作出承諾。
5、撒壩火腿宣傳、廣告管理
第一條廣告宣傳根據市場環境和企業現有狀況,靈活地調整廣告宣傳活動。廣告宣傳一般採取下面幾種宣傳媒介:
(1)報紙、雜誌、廣告張貼畫和傳單
(2)郵寄廣告
(3)電視和廣播
(4)廣告牌與廣告設施
(1)報紙、雜誌、廣告張貼畫和傳單
(2)郵寄廣告
(3)電視和廣播
(4)廣告牌與廣告設施
(5)掛曆與效率手冊
第二條宣傳工作計畫的制定
(1)廣告宣傳計畫的制定工作由企業負責
(2)在制定廣告宣傳計畫的過程中,必須聽取各相關部門的意見。
(3)計畫方案在實施之前,必須再次送交各有關部門徵求意見與建議。
第三條廣告宣傳分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實施廣告宣傳之前應聽取廣告業務機構的意見並根據業務情況委託廣告業務機構實施。
第三條廣告宣傳分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實施廣告宣傳之前應聽取廣告業務機構的意見並根據業務情況委託廣告業務機構實施。
6、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