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爾多瓦行政區劃

摩爾多瓦共和國獨立時,全國劃分為40個區,1個自治區(加告茲特別法律地位行政自治區),21個市,包括4個直轄市(基希訥烏、蒂拉斯波、貝里斯、蒂吉訥)和854個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摩爾多瓦行政區劃添加概述  
  • 屬於:摩爾多瓦共和國
  • 劃分:40個區
  • 時間:1995年1月18日
簡介,細則,

簡介

1995年1月18日,摩爾多瓦頒布《行政區劃法》。這項法律規定摩爾多瓦的行政區域單位是縣、市、村。一些市可以依法成為自治市。根據這項法律規定,摩爾多瓦全國進行了行政區劃改革。全國重組為9個縣:索羅基縣、季金縣、奧爾赫希縣、溫根縣、卡緬縣、勃里昌縣、塔拉克利縣、雷什坎縣、葉季涅茲縣;一個自治市:基希訥烏自治市和2個縣級自治區。每個縣的面積約為3100~4000平方公里,居民人數在24-40萬之間。 摩爾多瓦行政區

細則

摩爾多瓦《行政區域法》中規定的組建行政區域單位的原則如下:
村一級的行政區劃單位由具有經濟和社會文化聯繫並以傳統風格為基礎形成的自然村落的居民組建。村設村委會。
兩個以上的村落可以組建為公社。
市一級單位是比村一級單位在經濟和文化方面更發達的行政區劃單位。市具有行使行政、工業、貿易、政治文化職能的基礎設施,而且大多數居民就業於工業、服務業、科技和文化行業。
自治市是在國家的經濟、社會文化和科學技術方面起著重要作用的城市。基希訥烏、貝里斯、賓傑里、蒂拉斯波為自治市。
在村和市的基礎上組成縣。原來的區議會所在城市為縣首府。
摩爾多瓦議會將根據政府和地方管理機構的建議組建、取消和變更行政區域單位的地位。
獨立的行政區域單位組建的條件是:居民不得少於1000人,而且社會管理機構和行政機關擁有一定的財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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