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梭文化研究會

麗江市瀘沽湖摩梭文化研究會成立於2006年元月4日, 是由支持摩梭文化保護與發展的摩梭人以及非摩梭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以及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摩梭文化研究會
  • 成立時間:2006年元月4日
  • 性質: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組織
  • 會員:37人
研究會概況,章程,

研究會概況

該會接受麗江市瀘沽湖旅遊管理委員會舉照民組作為業務主管部門、接受麗江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該會的住所設於雲南省麗埋晚江市寧蒗彝族自治縣瀘沽湖下村戈瓦新屋。
摩梭文化研究會於2009年2月設立了“摩梭達巴文化保護與傳承基地”。2009年12月,註冊登記了“摩梭達巴文化保護與傳承分會”和“摩梭傳統手工藝傳承分會”。
“摩梭達巴文化保護與傳承基地”和 “棵諒囑摩梭達巴文化保護與傳承分會”設在在寧蒗縣拉伯鄉村委會,會長(兼基地負責人)石建軍。目前有會員37人,其中達巴25人。
“摩梭傳統手工藝傳承分會”設在寧蒗縣永寧鄉瓦拉比村,會長阿七獨支瑪(兼摩梭傳統手工紡織廠廠長),現有會員75人。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全稱為:麗江瀘沽湖摩梭文化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有志於摩梭文化的保護與發展的摩梭人以及非摩梭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民族團結,尊重各民族的習慣、語言、文字和宗教信仰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麗江瀘沽湖省級旅遊區管理委員會和麗江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於雲南省麗江市寧蒗彝族自治縣瀘沽湖摩梭民俗博物館和麗江香格里拉大道電信大樓副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組織摩梭人及各民族的社會各界人士,開展與摩梭文化保護、交流、研究相關的活動;
(二)疊煉悼為摩梭人及瀘沽湖景區的各民族民眾舉辦各類職業技術、藝術表演培訓;推廣環境保護知識,提高摩梭社區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程度,營造一個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三)為有關機構或個人提供專業的摩梭文化諮詢服務。
(四)積極參與組織、舉辦或協辦環境保護、循海獄巴環經濟、
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研究和諮詢活動;
(五)與國內外其他組織、機構進行多種形式、多渠道、跨學科、跨領域的文化交流、展覽和展示活動;
(六) 記錄、拍攝、編輯、翻譯、整理和出版有關摩梭
文化的各類書刊、音像成品和資料;
(七) 協助政府部門、國內外機構、組織或個人進行宣
傳、推廣摩梭文化、民俗產品和藝術作品;
(八)協助教育部門在摩梭社區的各級各類學校做好民族文化的傳承工作,幫助摩梭貧困學生完成學業;凡考取研究生以上學歷的摩梭學子,給予“優秀人才獎”;凡對摩梭文化的宣傳、保護、傳承、研究作出特殊貢獻的,給予“特殊貢獻獎”。
(九)協助其他認同本會宗旨的機構進行摩梭文化保護、傳承、研究、發展與交流的工作。
第三籃歡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經兩名本會會員推薦;
(三) 在本會的業務或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理事會的會議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束頌鑽循會員如果兩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由會員代表大會授權處理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起草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實體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八) 會費每年100元(在校學生10元),多繳不限。
第二十七條 會費
(一)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會費,會費每年100元(在校學生10元),多繳不限。
(二)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依法接受會計事務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和年檢,依法接受各有關部門的工作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和活動經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5年11月25日籌備大會討論擬訂。2010年12月31日第二屆理事會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經兩名本會會員推薦;
(三) 在本會的業務或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理事會的會議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由會員代表大會授權處理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起草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實體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八) 會費每年100元(在校學生10元),多繳不限。
第二十七條 會費
(一)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會費,會費每年100元(在校學生10元),多繳不限。
(二)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依法接受會計事務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和年檢,依法接受各有關部門的工作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和活動經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5年11月25日籌備大會討論擬訂。2010年12月31日第二屆理事會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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