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婦女畏懼送還案

搶奪婦女畏懼送還案,發生於182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搶奪婦女畏懼送還案
  • 發生時間:1828年
  • 涉及人物:季明周
  • 發生時期:道光八年
案件記載
本案是道光八年(公元1828年)刑部江蘇司覆核的案件。案情如下:陸象賢和季明周素無瓜葛。托人說媒,想娶季明周的女兒大寶姑為妻,被拒絕。陸象賢於是起意搶娶成婚,隨即捏造說曾經聘定了大寶姑,季明周卻嫌貧悔婚,並央求好友吳瑞觀等幫助搶出大寶姑。陸象賢欲成親,大寶姑哭鬧不從,陸象賢害怕,將大寶姑送回,並未成婚。江蘇巡撫審案時認為,本案案犯夥眾搶奪婦女,因畏懼而送還。對此,律例沒有專門的治罪條文。江蘇省援引嘉慶二十年(公元1815年)“強竊盜知人慾告而於財主處首還之例減等問擬”。將案犯陸象賢處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罰。刑部江蘇司覆核本案時認為,案犯陸象賢雖畏罪將所搶婦人送還,並未姦污,但畢竟沒有自首,這與強竊盜還事主財物不同,不能比照自首定罪。本案例無治罪明文,應比照“強奪良家妻女,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污者,照已被奸占律減一等定擬例”,處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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