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傷致死原因

損傷致死原因,是指分析損傷致死原因,有助於區分法律責任,正確審理案件。通常有兩類:(1)直接死因。即致命傷的死因,可不通過其他因素的參與而由損傷直接引起死亡。常見的有:生命重要臟器被破壞(如斷頭、頭部爆裂或壓碎、胸腰部離斷等);生命重要器官受壓迫(如顱腔、心包腔及胸腔內積血或充氣而壓迫腦、心和肺等);休克(包括原發性休克和繼發性休克);大出血(常見於心臟、動脈及血管豐富的臟器受損時);腦震盪;栓塞;血液吸入呼吸道等。(2)間接死因。

在受傷的基礎上又繼發其他病症,傷後經過一段時間才引起死亡。常見的有:感染;外傷後非傳染性疾病(如外傷性心臟病、動脈瘤、腸粳阻、橫隔疝、腦瘤、乳腺癌、壞疽、糖尿病、尿毒症等);愈復過程的合併症(如瘢痕收縮引起的消化道或尿道狹窄等);損傷促發原有疾病惡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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