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治理

揮發性有機物,常用VOC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Compound三個詞第一個字母的縮寫,總揮發性有機物有時也用TVOC來表示。揮發性有機物或總揮發性有機物通常指的是常溫下飽和蒸氣壓大於70Pa,沸點小於260℃的液體或固體有機化合物。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是一類重要的空氣污染物,普遍存在於所有的城市和工業中心上空,尤其是室內空氣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
  • 外文名:Control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套用學科:環境生態
  • 適用領域範圍:大氣污染控制
  • 成分:烴類、鹵代烴、氧烴和氮烴
  • 來源:燃料燃燒與化工企業
釋義,種類,來源,性質,危害,控制方法,

釋義

揮發性有機物還有其他多種定義,如世界衛生組織(WHO,1989)的定義指的是熔點低於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447-2007)則定義為20%條件下蒸氣壓大於或等於0.01kPa,或者特定適用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的統稱。

種類

揮發性有機物的主要成分有:烴類、鹵代烴、氧烴和氮烴,它包括:苯系物、有機氯化物、氟里昂系列、有機酮、胺、醇、醚、酯、酸和石油烴化合物等。 而且具有致畸致癌性的多環芳烴是人體健康的重要殺手之一。

來源

有機廢氣主要來自以煤、石油、天然氣為燃料或原料的工業或與之有關的化工企業。如石油、天然氣的開採與加工以及化工行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氣,石油和化工工廠及石化產品的存儲設施,使用石油及石油化工產品的場合與燃燒設備如各種內燃機、燃煤、燃油、燃氣鍋爐與工業鍋爐,印刷及其他與石油和化工有關的行業、以石油產品為燃料的各種交通工具都是有機廢氣的源頭,此外有機物的加工與運輸,糞便池、沼氣池及垃圾處理站等也都會產生有機廢氣。自然的生物過程也使周圍的有機物含量上升,包括來自動植物、森林火災和沼澤地的厭氧過程。

性質

分子量較小,在通常條件下容易氣化。它們可在有機物質的生成過程中形成,也可以在有機物質發生化學分解或生物學降解的過程中形成,並逸入大氣。揮發性有機物的含量和種類往往因測定方法和條件的不同而不同。
揮發性有機物具有相對強的活性,是一種性格比較活潑的氣體,導致它們在大氣中既可以以一次揮發物的氣態存在,又可以在紫外線照射下,在PM10顆粒物中發生無窮無盡的變化,再次生成為固態、液態或二者並存的二次顆粒物存在;且參與反應的這些化合物壽命還相對較長,可以隨著風吹雨淋等天氣變化,或者飄移擴散,或者進入水和土壤,污染環境。
工業有機廢氣的特點是數量較大,其種類繁多,組成複雜,排放濃度沒有規律性,有機物含量波動性大、可燃且有一定毒性,有的還有惡臭。有機廢氣的排放不僅造成資源的浪費,加大生產成本,還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揮發性有機物VOCs在大氣中可與NOx作用形成光化學煙霧,造成二次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和農作物生長,我國北京房山區和蘭州西固區等石化工業區都出現過光化學污染。大多數有機物都易燃易爆,高濃度排放時易造成火災或爆炸事故,此外某些揮發性有機物如氯氟烴等的排放還會引起臭氧層的破壞和溫室效應。有機氣體的刺激性與毒性,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在高濃度作用下有時會造成急件中毒甚至死亡。

危害

有機廢氣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同行業有機物廢氣的毒性也是各不相同的,其中工業廢氣中10種常見的有機廢氣對人體的危害主要表現為:苯類有機物多損害人的中樞神經,造成神經系統障礙,當苯蒸氣濃度過高時(空氣中含量達2%),可以引起致死性的急性中毒;多環芳烴有機物有強烈的致癌性;苯酸類有機物能使細胞蛋白質發生變形或凝固,致使全身中毒;發生腈類有機物中毒時,可引起呼吸困難、嚴重窒息、意識喪失直至死亡;有機物硝基苯影響神經系統、血液和肝、脾器官功能,皮膚大面積吸收可以致人死亡;芳香胺類有機物致癌,二苯胺、聯苯胺等進入人體可以造成缺氧症;有機氮化合物可致癌;有機磷化合物降低血液中膽鹼脂酶的活性,使神經系統發生功能障礙;有機硫化合物中,低濃度硫醇可引起不適,高濃度可致人死亡;含氧有機化合物中,吸入高濃度環氧乙烷可致人死亡,丙烯醛對黏膜有強烈的刺激,戊醇可以引起頭痛、嘔吐、腹瀉等。

控制方法

隨著工業的發展,有機廢氣的排放量迅速增加,其治理問題日益為人們所重視。有機廢氣通過呼吸道和皮膚進入人體後,能給人的呼吸、血液、肝臟等系統和器官造成暫時性和永久性病變,尤其是苯並芘類多環芳烴能使人體直接致癌。為此,各國頒布了相應的法令,限制該類氣體的排放。
(1)立法控制
繼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氟利昂之後,揮發性有機物的污染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焦點,已開發國家和地區不斷修改法律,一再降低VOCs的排放濃度。1990年美國修正的《大氣污染法》規定了189種VOCs的排放標準,2002年日本的《惡臭防治法》規定了149種VOCs的排放標準,歐洲經濟共同體也於1994年建立了共同體內VOCs的統一排放標準,並要求未立法的國家限期立法。由於上述原因,國外關於VOCs治理技術和裝置的發展很快。我國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2004)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對十餘種VOCs的排放標準作了限定。
(2)技術控制
有機廢氣種類多,往往成分複雜、濃度呈無規律的變化,這就給治理帶來了難度。近年來,有關居住區居民對工業廢氣的污染問題投訴越來越多。因此,尋求該類廢氣的有效處理技術已經迫在眉睫。進入21世紀後,由於我國區域性大氣複合污染進一步加劇,環境質量不斷惡化,國家和地方加大了環境立法工作和技術研發投入,我國固定源有機廢氣的治理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十一五”以來,國家和地方政府部門都明顯加大了對於有機廢氣治理技術的研發力度,推進了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發和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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