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隸屬於揭西縣人民政府的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揭西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地點:揭西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草擬地方規範性檔案,編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訂基本標準、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提出促進城鄉就業的規定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管理服務體系:制訂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制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勞動力跨地區流動的措施;按分工制訂境外公民進入轄區就業管理規定,制訂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本縣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和境外在本縣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及培訓業務的管理辦法。
(三)組織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具體實施方法;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訂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技能競賽方案並組織實施;制訂技工教育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訂職工技能培訓和就業培訓的規劃及措施;制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規劃及措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制訂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有關教材建設規劃,指導師資隊伍建沒。
(四)擬訂勞動關係處理制度、規劃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實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五)擬訂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措施;擬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工資收入調節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的有關規定;審核縣屬和中央、省、市駐本縣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六)擬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審核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負責公費醫療管理及公費醫療制度改革;負責組織協調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七)擬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的措施;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擬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八)擬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
(九)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信息網路,定期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產業發展作。
(二)研究提出促進城鄉就業的規定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管理服務體系:制訂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制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勞動力跨地區流動的措施;按分工制訂境外公民進入轄區就業管理規定,制訂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本縣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和境外在本縣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及培訓業務的管理辦法。
(三)組織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具體實施方法;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訂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技能競賽方案並組織實施;制訂技工教育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訂職工技能培訓和就業培訓的規劃及措施;制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規劃及措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制訂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有關教材建設規劃,指導師資隊伍建沒。
(四)擬訂勞動關係處理制度、規劃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實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五)擬訂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措施;擬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工資收入調節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的有關規定;審核縣屬和中央、省、市駐本縣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六)擬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審核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負責公費醫療管理及公費醫療制度改革;負責組織協調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七)擬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的措施;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擬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八)擬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
(九)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信息網路,定期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產業發展作。
內設機構: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設6個職能股(室);
(一)人秘股
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會議、文電、檔案、新聞、信息、保密、保衛、接待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監察、紀檢、黨群工作等;擬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單位在職人員培訓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制建設規劃和計畫,起草有關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勞動和社會保險宣傳工作。負責規劃財務與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統計、信息和標準化的有關工作;組織科學技術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產業發展工作;綜合平街社會保險調劑基金和就業資(基)金;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審核和監督工作。
(二)培訓就業股
擬訂城鄉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及措施,擬訂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擬訂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方面的實施辦法,擬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措施;按分工擬訂境外人員進.入本縣就業的規定,擬訂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本縣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和境外在本縣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及諮詢、培訓業務的管理辦法;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訂職業技能鑑定和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的措施:擬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方法;指導技工學校師資隊伍建設;擬訂企業職工培訓、下崗和失業職工轉業培訓、就業培訓、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措。
(三)勞動工資股(掛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協調勞動關係;擬訂勞動關係處理制度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擬定“農轉非”招工規定;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實施辦法監督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問題;擬訂企業職工工資和收入分配的規定、措施,並進行巨觀調控和指導,擬訂最低工資標準有關規定;審核縣屬和中央、省、市駐本縣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入的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