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府發辦函(2003)7號

揚府發辦函(2003)7號是由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府發辦函(2003)7號
  • 發布單位: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所屬地區:揚州
揚府發辦函(2003)7號
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中有關事宜的復函
廣陵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請求對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過程中有關事宜予以明確的請示》(揚廣府發[2003]66號)收悉。經市政府同意,現對你區有關問題的請示函復如下:
一、按實際居住地回遷戶口的原非農業戶口人員(含從其他城鎮遷入的人員),不享受原村民享受的土地承包、在基地安排、自留地安排、勞動力按置費、合作醫療、退伍兵安置、農民退休、村組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村民補助補貼等待遇的依據,其他正常遷進人員,仍可按照原有關規定處理。
二、按實際居住地回遷戶口的原非農業戶口人員,其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時,適用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原村民在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時,仍適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請你們高度重視此次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採取有力措施,抓緊將改革到位,同時積極研究相關配套改革,及時解決戶改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並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做好民眾思想工作,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序推進。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主題詞:戶口 改革 復函
抄送:維揚、邗江區人民政府,各縣(市)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公安局、民政局。
與揚府發〔2004〕114號檔案牴觸所以作廢
與 揚府發〔2004〕114號 中“第十四條 居民的戶口由城鎮遷往農村(含回遷人員),只作戶籍登記項目的變更。戶籍不作為是否享受當地村民享受的土地承包、在基地安排、自留地安排、勞動力按置費、合作醫療、退伍兵安置、農民退休、村組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村民補助補貼等待遇的依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戶口遷入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有牴觸,以揚府發〔2004〕114號為準,揚府辦函 [2003] 7號作廢。
作廢原因:
理由1、揚府辦函 [2003] 7號檔案與揚府發 [2004] 114號檔案中第十四條 ,第十八條有牴觸,
理由2、揚府辦函 [2003] 7號檔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牴觸,第一章 總 則,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 【政府】 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理由3、揚州法制辦2011年11月8日解釋:一、揚府辦函【2003】7號檔案不屬於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對其解釋不屬於我辦的責任,二、揚府發【2004】114號檔案屬於市規範性檔案,其中第十四條明確了城市居民戶口遷往農村只作為戶籍登記項目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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