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快樂志願者協會

揚州快樂志願者協會是由揚州草根志願者們自發組建的社會公益組織聯盟,2014年6月中旬組建以來,已發展吸收200多名志願者,開展各類公益近150次,儼然成為揚州眾多志願者組織中一支最活躍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志願者隊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快樂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Yangzhou happyVolunteers Association
  • 協會人數:100
  • 簡介:奉獻、友愛、互助、進步
  • 組建時間:2014年6月中旬
  • 協會業務範圍:敬老助殘,各種志願者活動
簡介,揚州志快樂志願者協會成長曆程,協會口號,揚州市快樂志願者協會章程,

簡介

揚州快樂志願者協會盟秉持“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組織團結社會力量,分擔政府社會責任,弘揚人間大愛,構建和諧社會,引領社會風尚,推動文明進步,重塑精神家園,為揚州精神文明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揚州快樂志願者協會定位精神文明建設,以大愛為核心,凝聚一切愛心人士,堅信愛的感召力比利益驅動力更強大,不搞商業操作,不拉有償贊助,致力打造成為高度純潔的社會公益組織,為中國公益事業探索一條新的發展路徑。
協會活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有清源環保活動、空巢老人結對活動、貧困生結對活動、關愛孤兒活動、助殘增收活動、關愛智障兒童活動、敬老院定點服務活動、街頭騎行宣傳活動、文明交通勸導活動、拒酒駕保平安活動、文明送進千萬家活動等。

揚州志快樂志願者協會成長曆程

揚州快樂志願者協會由幾名草根志願者發起成立。
2014年6月揚州快樂志願者協會開展第一次公益活動。從此,揚快樂志願者協會每周組織開展公益活動,從未間斷,如“街頭騎行宣傳”“文明交通勸導”“拒酒駕 保平安”“熄滅香菸 點燃文明”“熱血沃揚城”“關愛家園 守護地球環保宣傳”“文明送進千萬家”及敬老助殘等活動。
志願者們用自己的行動溫暖和影響著揚州市民,以“潤物細無聲”的大愛引領著揚州的

協會口號

我奉獻我快樂,為一切有愛心有熱情的朋友提供奉獻的機會和平台。

揚州市快樂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揚州市快樂志願者協會(Yangzhou happy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揚州草根 志願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本志願者協會是以一群醫療護理人員為主體,自願自發的為提升自我,完善自我,傳播社會主義正能量為導向,做有利於社會,不求名利,不講形式,講文明,崇尚做好人的一個社會組織,為兩個精神文明建設添磚加瓦的社會組織,也是醫務工作者弘揚醫德,推崇大愛,改善醫患關係的又一橋樑。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揚州市民政局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揚州市民政局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 江蘇省揚州市文昌中路運河城市廣場 C座516-517室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敬老助殘 ;
(二) 各種志願者活動 。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 個人會員 ;
第九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成員討論通過 ;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向本團體反映情況 ,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或者群里QQ告知本團體。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 其它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 2 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 15日前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本團體 51 %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 60 %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的 30 % 。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積極完成協會委託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二)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八)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 2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 60 %。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者 60 %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 30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 3 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 60 %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
第五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 年 12 月 03 日第 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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