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產業科創促進條例

《揚州市產業科創促進條例》是全國首部以產業科創為主題的地方性法規。

2024年3月1日起,《揚州市產業科創促進條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產業科創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施行時間:2024年3月1日
立法歷程,全文內容,政策解讀,

立法歷程

2023年4月19日,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項目:揚州市產業科創促進條例。
2023年12月29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揚州市產業科創促進條例》。
2024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揚州市產業科創促進條例》。
2024年1月24日,《揚州市產業科創促進條例》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內容

揚州市產業科創促進條例
(2023年12月29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業科創活動
第三章 產業科創主體與人才
第四章 產業科創載體
第五章 產業科創保障
第六章 產業科創監管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產業強市戰略、人才興市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產業科創名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促進產業科創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產業科創,是指圍繞地方產業發展,從事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創新,以及運用科學技術成果促進地方產業發展的活動。
第三條 開展產業科創活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聚焦地方產業高質量發展,完善以政府為引導、企業為主體、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為支撐、產學研高效協同深度融合的產業科創體系,構建貫通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套用推廣全過程的產業科創鏈條,對政策、資金、項目、平台、人才等關鍵創新資源系統布局,加快建設以實體經濟為支撐的現代化產業體系,打造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產業科創高地。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產業科創工作的引導、組織和管理,將產業科創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把產業科創作為財政支出的重點領域,明確主導產業和新興產業創新發展方向,研究制定財政、金融、用地、人才等保障政策措施,加強工作協調、統計監測和考核評價,統籌解決產業科創名城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產業科創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管理監督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產業科創促進工作。
第二章 產業科創活動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需求,組織實施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汽車及零部件、生命健康等主導產業重點領域的套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和重大技術改造活動,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位化,加快產業綠色低碳轉型,前瞻布局未來產業。
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科技任務,市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調配資源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按照市場機制聯合組建研究開發平台、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產教融合實訓基地等,鼓勵建設概念驗證中心、檢驗檢測平台、中試熟化基地,協同推進研究開發、套用試驗和科技成果轉化。
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益用於獎勵研發團隊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八十,並依法依規享受稅收優惠。
持續深化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改革,探索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單列管理等制度。
第八條 支持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完善服務功能,加強技術轉移管理人員和技術經紀(經理)人隊伍建設,暢通職業發展渠道。加強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的培育和管理。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建立技術轉移機構,設定技術轉移工作崗位。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用政府首購、訂購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體推廣套用,促進科技創新產品的規模化套用。
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場景建設和開放力度,支持套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產業科創活動全過程完善智慧財產權工作機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和服務平台,加強高價值專利培育,加快推動專利轉化套用,培育智慧財產權要素市場,提高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的能力。
引導企業加強高價值專利儲備,培養智慧財產權人才,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條 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主導或者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推動科技成果形成相關標準,培育和保護自主品牌、馳名商標、地理標誌等。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聚焦產業科創需求,建立健全科技招商工作體制機制,加速集聚科技型企業、重大產業科創項目、科技創新平台、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等產業科創資源,培育創新產業集群。
支持開展高水平產業科創開放合作,深度參與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鼓勵與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開展產業科創合作交流,促進產業科創資源加速集聚。
積極融入“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畫,推動建立面向全球的產業科創國際合作體系。
第三章 產業科創主體與人才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扶持企業開展產業科創活動,促進創新資源向企業集聚,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通過依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財政性資金資助等方式,支持企業增加研發投入。鼓勵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並對研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
支持企業布局海外研發機構,牽頭或者參與建立國際性產業技術創新聯盟。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基礎,以高新技術企業為骨幹,以專精特新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和科技上市企業等高成長性科技型企業為標桿的科技企業梯隊,培育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創新型領軍企業。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技術創新的研發投入、分配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範圍,國有企業研發費用支出在經營業績考核中視為利潤加回。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在本市布局發展,持續提昇平台和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等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
鼓勵行業協會、學會、商會等社會組織開展產業科創活動,參與相關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
鼓勵設立專業化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公共服務平台,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技人才發展規劃,發布並適時調整高端緊缺產業科創人才目錄,支持產業科創、科教融匯人才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實施“綠揚金鳳”計畫,支持高層次人才和團隊開展產業科創活動。
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建立市場化的人才發現和引進機制,加強產業科創人才儲備。
第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產業科創人才梯度培養機制,加大對青年科技人才的培養力度,建立自然科學基金等對青年科技人才的穩定支持機制,強化對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
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養、使用、評價、激勵機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企業合作。
第十八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與企業建立產業科創人才雙向流動機制,為產業科創人才合理流動創造條件和環境。
支持科技特派員、科技鎮長團、產業教授、科技副總、科創助航特派團等開展公益服務、創新創業活動,與名師工作室、技能大師工作室、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職工創新工作室等開展合作共建。
第十九條 建立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評價機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產業科創活動特點進行人才評價,加大市場化人才評價主體的培育力度。構建技能人才評價體系,建立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機制。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將科學技術人員承擔企業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的實績,作為專業技術考核評價和職稱、職務評聘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條 加快布局建設一站式人才服務平台、人才社區等功能設施,在企業設立、項目申報、成果轉移轉化、投融資等方面為產業科創人才提供政策支持,按照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在住房保障、健康醫療、子女教育、配偶就業、永久居留、工作許可、出入境、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務。
對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研項目在技術路線決定、經費分配、資源調度等方面賦予科技人才更大自主權,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強化科研人員激勵。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探索充分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合理確定產業科創人才薪酬,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予以激勵。
第四章 產業科創載體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跨行政區劃統籌協調和聯動推進機制,建設中央創新區和產業創新走廊,布局重大產業科創平台、集聚高端產業科創資源、培育科技創新產業集群、構建宜創宜業生態體系。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大科技創新力度,統籌最佳化創新資源配置,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培育壯大高新技術產業集群,發揮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
引導和扶持各類產業主題園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創建全國、省部級和市級重點實驗室,高水平建設航空科技揚州實驗室,鼓勵實驗室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創新,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的套用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以及高層次人才在本市建設重大產業科創平台,培育、創建國家和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和工程技術創新平台等,加快長三角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揚州)服務中心建設。
支持開展以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為目標的重大創新平台建設,參與長三角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提高利用效率和開放共享水平。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新型研發機構等新型創新主體,在科技計畫項目資助、科研設備進口採購等方面給予新型創新主體支持,引導新型創新主體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多元投資主體建設運營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等,鼓勵建設科技創新、生產、生活配套一體的科技產業綜合體和新經濟社區,構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
完善以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性發展為導向的科技孵化載體評價支持體系。
鼓勵設立域外創新中心和域內創新飛地,創新孵化模式,拓展創新發展空間,集聚產業科創資源。
第五章 產業科創保障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支持與競爭性經費相結合的財政科技投入機制,確保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確保財政科技投入持續穩定增長。
鼓勵全社會加大研發投入,逐步提高全社會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強化科技金融保障:
(一)健全產業科技創新基金體系,發揮基金支持重點產業科創項目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重點產業領域的作用,按照規定合理設定政府資金出資比例,支持建立基金管理容錯機制,完善政府投資退出機制;
(二)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面向科技型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信用貸款、投貸聯動、融資租賃等服務;
(三)鼓勵保險、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企業產品研發、自主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以及數據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設備首購首用等提供保險、擔保服務;
(四)加強分類指導,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五)建立科技創新政策信息溝通機制,定期發布科技型企業創新能力評估結果,鼓勵商業銀行設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專營機構,提供適應科技型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產業科創用地和配套用地需求,在國土空間規劃、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用地審批等方面給予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盤活存量用房、回購、合作開發等方式籌集產業科創用房,保障科創產業、科研機構、科技公共服務平台、創新創業載體等用房需求。依法探索創新創業載體產業用房分割轉讓、增加配套用房、拓展產業功能等機制,提升載體綜合效益。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產業科創資源共享機制,為產業科創活動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科技文獻、科學數據等開放共享和增值服務。發揮科技創新券在科技資源共享中的促進、引導作用。
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建設的科技資源,除有保密要求和特殊規定外,資源管理單位應當在保證自身使用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以社會資金購置、建設的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產業科創規劃和產業科創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項目確定等決策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科學技術人員意見,發揮智庫作用,擴大公眾參與,開展風險評估,鼓勵建立意見反饋機制。
第三十二條 強化對財政性資金設立項目的分類管理,推進套用基礎研究和人才類項目經費使用包乾制試點。探索揭榜掛帥等新型項目組織方式。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以市場委託方式取得的契約科研項目經費,可以自主確定使用範圍、標準和分配方式。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全社會培養科技創新意識,弘揚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營造尊重人才、激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支持舉辦科技工作者日、科技創業大賽、創新創業論壇等產業科創促進活動。
對在產業科創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鼓勵社會力量依法依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
第六章 產業科創監管
第三十四條 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加強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管理制度。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在產業科創活動中遵守學術規範、科技倫理規範和科技保密制度,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科技計畫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驗收進行監督,加強對財政性科技資金統籌,健全科技計畫項目信用和經費管理機制,強化項目績效評價,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審計、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監察、財政、審計、科技等主管部門加強監察監督、財會監督、審計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實行監督檢查信息共享、結果互認。
第三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負責人在產業科創過程中做出的決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決策程式要求,且勤勉盡責、未牟取非法利益、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科學技術人員在承擔探索性強、風險度高的產業科創活動中依法履職、勤勉盡責但由於客觀原因未取得預期目標的,經立項部門組織認定,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不影響其今後仍可享受相關科技政策。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及其科學技術人員存在騙取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財政性科技資金,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危害生物安全、危害生態環境安全、違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科學技術活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竊取科學技術秘密,在科技活動中弄虛作假等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並依法依規記入科研誠信檔案,在一定期限內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及所在單位不得參與申報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不得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參照本條例中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開展產業科創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4年1月24日,江蘇省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介紹,1月12日,由揚州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揚州市產業科創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批准,將於3月1日實施。《條例》共7章39條,在全國首創性地聚焦產業科創這個主題,將作為全國首部以產業科創為主題的地方性法規頒布實施。
科技是第一動力,人才是第一資源,創新是第一動能。近年來,在新發展理念的引領下,揚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區域科技創新體系,攻關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全面有序推進科技創新工作,緊扣高質量發展首要任務,一步一個腳印把產業科創名城建設推向深入。
發布會上,揚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彭蘇寧表示,制定《條例》就是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下,深入推進產業科創名城建設,通過立法揚州創新發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主任會議確定將《揚州市產業科創促進條例》列為2023年正式立法項目,隨即又將初審時間由既定的10月提前至8月,加速產業科創促進條例制定步伐,並於2023年12月29日完成審議表決,首次實現“當年調研、當年制定、當年表決”,著力跑出揚州地方立法的新速度,為地方產業科創名城建設構建法治支撐。
彭蘇寧表示,《條例》在落實國、省科技進步“一法一條例”的基礎上,明確建立健全工作協調、統計監測和考核評價機制以及聯席會議制度,把產業科創作為財政支出的重點領域,確立財政科技投入“兩個確保”機制,在財稅、金融、用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政策要素保障,並面向推進產業科創工作的有關單位和負責人以及科學技術人員制定了盡職免責條款,真正將產業科創放在全局核心、優先保障的位置推進落實,通過立法進一步確立揚州創新發展的鮮明導向。
發布會上,揚州市科技局局長王友芳表示,《條例》從“為誰創新”“誰來創新”“創新什麼”“如何創新”四個根本問題謀篇,圍繞活動、主體、人才、載體、保障、監管等方面,搭建了揚州深化產業科創名城建設的制度框架。特別是結合地方產業基礎,《條例》明確了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汽車及零部件、生命健康等六大產業科創方向,強化載體平台打造、人才引育評用、企業梯隊建設等典型舉措對產業科創的促進作用,以立法護航揚州產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雙向奔赴”。
在地方特色方面,《條例》既保障套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發,更重點支持產業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套用推廣、技術改造提升、創新主體培育、創新協同合作、創新要素保障、職工創新活動等方面,展現推動產業鏈創新鏈深度融合、促進揚州高質量發展的用心。《條例》著力推進科技立法的“本地化”和“揚州化”。一方面,“綠揚金鳳”計畫、科創助航特派團、科技產業綜合體、團室共建等在創新發展實踐中湧現的“揚州經驗”“揚州模式”在《條例》中被總結、提煉、固化、轉化為法規性措施,以制度創新推動科技創新,將制度優勢轉化為創新效能。另一方面,將中央創新區、產業創新走廊、航空科技揚州實驗室等揚州產業科創的品牌性、標誌性工程納入《條例》,極具揚州特色,推動打造若干在全省乃至長三角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代表揚州特色優勢的創新典型示範,為江蘇科技自立自強“走在前”和科技創新“新突破”貢獻揚州探索、展現揚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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