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
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和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區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委和區政府有關部門、各鎮黨委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包括:區級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區級投資和以區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政府規定的區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區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區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區級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略)
(二)人秘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統計、政務公開、新聞宣傳、財務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考評等工作;指導審計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對審計工作相關重要問題進行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有關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聯繫特約審計員。
(三)法規審理與內部審計指導科。組織起草審計工作的地方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依法行政、普法、法治建設和審計質量管理等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組織審計國家和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參與國家和省、市、區開展的大督查和專項督查;依法組織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牽頭起草審計整改結果公告;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
(四)電子數據審計科。負責和指導全區“金審工程” 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組織對區級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網路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審計;承擔局機關信息系統管理、網路建設管理等工作。
(五)財政金融審計科。組織審計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牽頭負責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整改工作報告。組織審計區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區政府規定的區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六)行政事業與社會保障審計科。組織審計區級各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區政府相關部門、區級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七)農業農村與資源環保審計科。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
(八)固定資產投資與企業審計科。組織審計區級投資和以區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負責審計區級重大項目建設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情況;牽頭負責區級重大項目稽查工作;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區政府規定的區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財務收支以及績效情況。組織審計區屬有關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承擔區屬國有企業監事會職責。
(九)經濟責任審計科。承擔全區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辦法、指南的起草工作;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負責全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檢查;負責協調相關業務科室審計區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國有企業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
行政編制
揚州市江都區審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揚州市江都區審計局行政權力事項按《揚州市江都區審計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揚州市江都區審計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現任領導
揚州市江都區審計局黨組書記、局長:衛國文
揚州市江都區審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陳慧
揚州市江都區審計局總審計師:徐靜
揚州市江都區審計局固定資產投資審核中心主任:郭海軍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區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獲得榮譽
2022年1月,入選2019-2021年度江蘇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