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加強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三)增加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水利工作的發展戰略和政策,負責水利規範性檔案起草和備案工作,並監督實施,實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依據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組織編制全市防洪、水域岸線利用、河口控制、灘涂治理和開發專業(項)規劃。組織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水資源、防洪論證評價工作。
(三)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防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市防汛防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雨洪資源利用的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水利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程。承擔市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負責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水量分配和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含礦泉水、地熱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指導再生水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五)編制水資源相關專業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監督實施,監測江河湖庫和地下水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按規定審核飲用水源地設定,負責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和水質通報。 (六)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擬訂並實施節約用水標準與節水考核指標體系,指導企業水平衡測試,組織擬定各行業用水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推介節水新產品、新技術及節水信息匯總。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協調、仲裁水事糾紛。負責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牽頭負責其他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八)擬訂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市以上財政性水利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研究水利投入機制和籌資政策。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稅收、信貸、財務等方面的意見。組織實施水價改革方案,指導水利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綜合經營管理工作。 (九)負責組織市域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審查市域水工程建設重點項目設計,並組織重點工程項目的實施。組織實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負責全市水利建設的行業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編制、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負責重點水利建設的項目稽察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指導全市各類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道、湖泊、水庫及河口、灘涂的治理與開發,負責市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按規定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 指導節水灌溉、鄉鎮供排水、河道疏浚整治、農村飲水安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發布水土保持公報,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 (十二)負責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貫徹水利行業質量技術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信息化和全市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三)負責指導全市水利系統的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8個職能處室,均為正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處理、政務公開、信息宣傳、督查督辦、機要保密、網路管理、建議提案、目標管理、大事年鑑、信訪、檔案、會務、後勤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制度建設。
(二)農村水利處
(掛“水土保持辦公室”和“科技處”牌子)
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和農村水利服務體系的建設;組織擬訂農田水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全市灌區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鄉鎮供水工作;指導全市中低產田改造及丘陵山區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市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三)工程管理處
負責全市各類水利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市管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位置、界線及有關活動的審批;負責長江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導城市防洪和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指導江河、湖泊、水庫的治理和開發。
(四)人事處
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教育培訓、勞動工資、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及專家人才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水利行業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系統機關安全管理工作。
(五)財務處
(掛“審計處”牌子)
指導全市水利系統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市級水利部門預(決)算編制、監督執行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市級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審計監督工作;負責水利投入機制和籌資政策的研討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局屬單位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和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六)基本建設處
指導全市水利基本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水利基本建設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水利工程的開工審批工作;負責全市水利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水利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省市水利重點工程,並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負責組織審查全市水利建設、設計、監理、施工、諮詢、招標、質檢等單位的資質及執業人員的資格;指導或組織水利建設項目的驗收;指導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和建設監理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七)規劃計畫處
擬訂全市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流域、區域、城市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市際縣際邊界水利規劃協調; 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實施;負責組織城市規劃及重大涉水建設項目中有關水行政業務的論證、管理;組織擬定全市水利固定資產及水利建設投資計畫,負責全市水利投資計畫的綜合平衡和審查;組織編制、審查市域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並組織重大項目後評估工作;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八)水政水資源處
(掛“法制處”、“行政辦事服務處”牌子)
負責全市水資源統一管理、節約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水資源有償使用等制度;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相關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畫和水量分配方案,指導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指導水功能區劃定、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並監督實施,審核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按規定審核飲用水源地的設定,指導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指導水務一體化工作。
負責全市水利法制工作;指導全市水政監察隊伍建設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市水利局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重大水事糾紛的調處;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擬定、備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利改革與發展的政策研究和水法規的宣傳教育。
歸口管理水行政審批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市行政辦事服務中心與局機關相關處(室)行政審批工作;制定有關行政審批規劃,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水利行政辦事服務工作。 市水利工程移民辦公室 指導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和移民安置規劃審核;指導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區和安置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指導移民拆遷安置補償和移民後期扶持相關規劃的實施、監督;承擔市水庫 移民後期扶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等機構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編制
核定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28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核定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機構正副處長(主任)13 名,其中正處長(主任)9名,副處長(副主任)4名。
其他事項
1、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 2、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按《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國家海事、水上公安分局等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3、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