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4號)和《中共揚州市委辦公室、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揚辦發〔2010〕11號),設立揚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建制。
主要職責
(二)協調民族關係,維護和保障全市少數民族公民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權益;辦理有關落實少數民族政策的事宜。
(三)調查我市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幫助和指導少數民族發展生產和扶持少數民族貧困戶脫貧致富;籌集和爭取扶持少數民族生產補助專款和專項資金,檢查督促其使用情況。
(四)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正常宗教活動的開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
(五)引導和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工作,督促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協助進行宗教人士特別是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培養考察和推薦使用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部門協助和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
(六)依法對本市民族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和監督,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配合有關部門揭露和打擊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抵制境外敵對勢力以宗教名義進行的滲透,打擊各類邪教活動。
(七)牽頭組織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的研討和法制教育工作,做好佛學院校的思想政治和管理工作。
(八)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指導宗教團體和開放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同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宗教界的友好往來。
(九)開展民族宗教方面的調查研究,指導縣(市、區)民族宗教部門的業務,協助有關部門對少數民族幹部進行培養、教育和使用。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處理機關日常事務,協調各處室工作;負責秘書、文電、信息、信訪、檔案管理、保密、機要、財務等工作;負責人事、勞動工資和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選拔少數民族幹部;負責宗教場所治安、消防管理工作;貫徹執行紀檢、監察工作的政策規定,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各類文字的起草、資料收集整理和信息上報,掌握全局紀檢、監察工作動態。
(二)民族處
辦理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和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有關事務;了解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生產,脫貧致富,管理省、市下達的少數民族補助專款的分配和使用;參與研究我市少數民族和回族鄉的文化、教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檢查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參與起草我市民族工作方面的檔案;辦理我市少數民族學生入學和組織少數民族到外地參觀學習的有關事宜;處理有關民族問題的來信來訪工作;調研散雜居少數民族有關問題,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三)宗教處(掛“行政辦事服務處”牌子)
負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負責人以及教職人員進行時政和業務學習;指導教會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幫助寺觀教堂進行房屋維修等重大工程建設,指導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發展以提高自養能力為主要內容的第三產業;指導宗教界開展對外友好交往,處理有關涉外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宗教政策,審核宗教團體的設立,處理涉及宗教的有關突發事件;審批、指導重大宗教活動及其安全保衛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掛“院校處”牌子)
研究國內外民族宗教的歷史、理論和政策法規;組織協調對我市民族宗教問題的綜合性調查研究工作,掌握民族宗教工作動態,及時為市委、市政府提供有關對策或建議;宣傳黨和國家民族宗教政策法規,推廣先進經驗,負責全市民族宗教幹部培訓和宗教界人士培訓教育工作;起草或參與起草機關綜合性檔案。
研究宗教教育的現狀和動態,制訂政策性意見和建議;指導和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設;指導和幫助鑒真佛教學院做好教學和日常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學院班子建設,協調人員、外事、財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負責鑒真佛教學院文化交流工作的協調與服務,參與組織揚州講壇。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等機構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編制
核定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正副處長(主任)6名,其中正處長(主任)4名,副處長(副主任)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