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廣陵區鄉村醫生養老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揚州市廣陵區鄉村醫生養老保障實施辦法(試行)》是根據揚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揚州市財政局、揚州市衛生局《關於切實解決我市鄉村醫生養老保障問題的意見》(揚勞社〔2008〕125號、揚財社〔2008〕27號、揚衛基婦〔2008〕22號),結合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廣陵區鄉村醫生養老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 機構:揚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編號:揚勞社〔2008〕125號
  • 時間:2008年
參保對象,籌資繳費方式,申報及辦理程式,經費補助,養老保障待遇,超齡離崗鄉村醫生的養老生活補助,附則,

參保對象

1、有省頒《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由鄉鎮(街道、產業園)確認聘用的在崗鄉村醫生。
2、有省頒《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因工作需要繼續被聘用為當地民眾服務並獲取報酬的在崗鄉村醫生。

籌資繳費方式

1、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市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20%繳費,其中8%由參保人承擔,12%由區、鄉鎮(街道、產業園)、村按6%、3%、3%的比例承擔。
2、對年齡偏大的未參保鄉村醫生,參保繳費採取“前補後延”的辦法,向前補繳費用原則上由參保個人承擔。1996年1月1日前從事鄉村醫生工作並在崗的,可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計算繳費年限;1996年1月1日後從事鄉村醫生工作並在崗的,可從實際從事鄉村醫生工作年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計算繳費年限。

申報及辦理程式

鄉村醫生養老保險的申報,以鄉鎮(街道、產業園)為單位統一組織。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委會簽署意見,提供《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和複印件以及村委會、鄉鎮政府(街道、產業園)聘用手續複印件,經鄉鎮(街道、產業園)審查簽署意見後,集中轉區衛生局覆核,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經費補助

1、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費用,先由個人按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20%全部繳納。區政府補助的6%,根據區衛生局考核的結果,由區財政局撥付給有關鄉鎮、街道、產業園發放至參保人員。當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補助。
2、對年齡偏大未參保人員補繳的2008年12月底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適當補助。在鄉村醫生崗位連續工作滿30年的每補繳一年補助500元,滿20年的每補繳一年補助400元,20年以下的每補繳一年補助300元,補繳費補助最多不超過8年,補助資金由區、鄉鎮(街道、產業園)按1:1的比例承擔。通過補繳後參保的鄉村醫生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繼續繳費,直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後,再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但政府考核補助部分最高補到男65周歲、女60周歲。符合本《辦法》參保對象第二款的規定,政府考核補助部分放寬到男67周歲、女62周歲。
3、未取得省頒《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參保人員不予補助;經註冊取得省頒《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但未聘用在社區衛生服務站或村衛生室工作的、被解聘的參保人員不予補助。

養老保障待遇

1、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退休,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以上的,方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月領取。
2、通過補繳後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儲存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如本人自願,經書面申請,也可繼續繳費,直至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後,再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手續。

超齡離崗鄉村醫生的養老生活補助

1、補助對象:①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在鄉村醫生崗位連續工作滿10年(含10年)以上,未參加養老保險,且已離崗的鄉村醫生;②男滿67周歲、女滿62周歲,連續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參保人員書面申請不願繼續參保繳費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終止了養老保險且辦理離崗手續的鄉村醫生。
2、補助標準及執行時間:養老生活補助參照我區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補助從2009年1月起執行。
3、辦理程式: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簽署意見,同時提供《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和複印件、《離崗協定書》,參加養老保險退保的還須提供終止養老保險手續原件和複印件,經鄉鎮(街道、產業園)審查簽署意見後,由區衛生局覆核、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4、經費來源:生活補助資金由區級財政、鄉鎮(街道、產業園)按1∶1比例承擔。區財政部門每年按實際補助總額撥付給鄉鎮(街道、產業園)發給相關人員。

附則

1、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前一年符合相關規定的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2、本辦法實施後,隨著我區城市化建設需要,不再新增鄉村醫生,財政不再安排對新增鄉村醫生的養老保險補助。
3、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相關政策問題,由鄉鎮(街道、產業園)會同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和衛生局共同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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