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台州商會

揚州市台州商會成立於二0 0八年五月十五日,商會隸屬於揚州市工商聯(總商會),是由在揚浙江台州工商界成立的社會團體,是台州籍企業家自治的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

商會主要任務: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各種服務,增進與外地工商聯社團及工商經濟人士的聯繫和友誼,共同促地方經濟的發展,協助政府對非公經有關事務進行協調及管理,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搭建台州與揚州兩市間經濟、友好往來平台。商會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3人,副會長12人,秘書長1人(兼),理事16人。在會長龐朝平的領導下按照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的組織結構,設立了維護權益部,經濟發展部,財務管理部,組織人事部,宣傳教育部,法律顧問處,辦公室(秘書處)等7個部門。商會發展會員130餘家,資產總額數十億,安排揚城再就業人員萬餘人。商會會員企業遍及揚州各個角落,行業涉及造船、房地產、家居、通訊、紡織、機械製造、化工、五金、機電、服裝、煤炭、鐘錶眼鏡、物流、貨運、小商品及服裝業等諸多領域。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揚州市台州商會
  • 成立時間:二0 0八年五月十五日
  • 總部地點:揚州市台州
  • 隸屬:揚州市工商聯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揚州市台州商會成立於二0 0八年五月十五日,商會隸屬於揚州市工商聯(總商會),是由在揚浙江台州工商界成立的社會團體,是台州籍企業家自治的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
商會主要任務: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各種服務,增進與外地工商聯社團及工商經濟人士的聯繫和友誼,共同促地方經濟的發展,協助政府對非公經有關事務進行協調及管理,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搭建台州與揚州兩市間經濟、友好往來平台。商會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3人,副會長12人,秘書長1人(兼),理事16人。在會長龐朝平的領導下按照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的組織結構,設立了維護權益部,經濟發展部,財務管理部,組織人事部,宣傳教育部,法律顧問處,辦公室(秘書處)等7個部門。商會發展會員130餘家,資產總額數十億,安排揚城再就業人員萬餘人。商會會員企業遍及揚州各個角落,行業涉及造船、房地產、家居、通訊、紡織、機械製造、化工、五金、機電、服裝、煤炭、鐘錶眼鏡、物流、貨運、小商品及服裝業等諸多領域。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揚州市台州商會,是由在揚州經商辦企業的的台州籍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商會組織。堅持“自願人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主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辦會方針。
第二條 本會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堅持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努力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團結在揚州市台州籍工商業者為發展揚州和台州經濟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參加揚州市工商聯(總商會),為其團體會員,同時,接受台州市工商聯(總商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以“宣傳政策、服務會員、協調關係、發展經濟”為主要職能,經常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向會員宣傳黨的方針政策;為會員提供經貿科技信息,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同時,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承辦相關事宜,協助揚州和台州兩地政府搞好在揚州台州籍經商辦企業人員的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會員進行學習、教育,引導會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為會員排憂解難,幫助解決矛盾糾紛,協調各方關係。搭建會員相互交流商情信息和生產經營管理經驗的平台,為促進會員企業發展服務。
(四)引導會員關心家鄉建設,介紹台州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投資環境情況,為“回歸工程”牽線搭橋。
(五)推行行業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精神,積極參與光彩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六)為溝通揚州市和台州兩地政府之間的聯繫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七)承辦揚州和台州兩地黨委、政府交給的有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台州籍人士在揚州市創辦的從事合法生產經營的工商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經營穩定、信譽良好,承認本會章程的均可自願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同意即可加入本會組織。
第八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註銷登記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會員資格自行消失。
第九條 本會會員企業不論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和協助排憂解難。
(三)向本會提出建議、要求和批評。
(四)享有本會編輯的刊物、信息等資料。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維護本會的信譽和形象。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提供本企業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三)按期交納會費,會費按年度計算。擔任本會領導職務的,適當多繳。
(四)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適當處理直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是: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各項議案;選舉產生理事會:審議本會的經費收支情況。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可結合商會周年活動、節慶活動等每年舉行一次。如遇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通過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辦理本會會務。理事會的職責是:執行會員大會的 決議和工作計畫,負責組織本會的各項活動,負責籌備下屆會員大會,依據章程規定,批准吸收會員。理事會可設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工作。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六條 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選舉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實施)。理事會選舉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2人,副會長10人.秘書長1人(兼),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全體會議,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會長主持召開。
第十七條 會長主持商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負責日常工作。在理事會休會期間,會長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集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建議調整理事、常務理事和剮會長、常務副會長。
第十八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名譽會長、顧問,可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收人
(二)捐贈收入。
(三)資助收入。
(四)創辦經濟實體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二十條 本會費用的開支,本著“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務活動”和量人而出、節省開支的原則,做到平衡收支。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月份,會費交納標準、支出範圍和經費管理,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有關法律制定。經費收支情況,必須向會員大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二十三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南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善後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15日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揚州市台州商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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