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浙江(溫州)商會成立於2005年11月,現有團體會員500多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浙江商會
- 成立於:2005年11月
- 團體會員:500多個
- 理事會成員:110名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理事會成員110名,即名譽會長3名,會長1名,監事長1名,執行會長1名,財務總監1名,常務副會長15名,副會長36名,名譽副會長3人,理事47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人,其他工作人員3人。目前在揚經商的溫州人近2萬人,註冊工商企業近3000家,總投資500多億元,企業年銷售總額500多億元,解決當地就業近10萬人,會員企業分布在市場開發、房地產、礦產、五金機電、建材、家紡、眼鏡、餐飲、物流、超市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多個領域。
商會竭誠為會員服務,按照“合作共贏、創新發展、回報社會,與浙商同發展,與揚州共輝煌”的辦會理念,團結帶領在揚浙商開拓、創新、銳意進取;為在揚創業的溫州籍同仁提供合作交流的場所,團結互助、資源共享的平台,暢敘鄉情的會所。商會奉行“智行天下、義行天下、善行天下”的行為準則,動員和鼓勵會員回報社會,組織會員參加慈善活動,累計捐款捐物一千多萬元。商會在揚州的影響力越來越大,為建設“創新揚州、精緻揚州、幸福揚州”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肯定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2008年被市民政局評為“優秀社團”,2011年評為市級文明單位。
2009年商會成立黨總支, 開展了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系列活動,創新了“商會+黨組織”工作模式和“雙聯雙幫”活動方式,打造商會的品牌形象,受到中央新社會組織學習實踐領導活動小組和省、市領導的高度評價。2010年3月被中央授予“社會組織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先進單位”榮譽稱號;2011年6月被揚州市委授予“先進基層黨組織”稱號。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揚州市溫州商會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 是溫州市在揚州投資、經商的各種經濟成 分的企業組成的行業自律組織,為揚州市地方性、非營利性、個企業自願結成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本團體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為指導思想,以愛國、敬業、守法為宗旨,本著“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針。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為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辦事實,做好事,為揚州市的“富民強市、快速崛起”和兩個文明建設多作貢獻。
第四條 揚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工作委員會為本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揚州市民政局為社團的登記管理機關,本社團接受上述兩個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社團辦公地點設在揚州市廣陵區政府大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社團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協助政府部門作好行業管理和政策理論研究,組織成員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政府方針政策,引導會員守法經營,按章納稅,提倡愛國、敬業、守法,引導會員做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
(二)、發揮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作用,成為政府和會員間的橋樑和紐帶。引導會員積極參與浙江和揚州的經濟建設,促進兩地的經貿往來;
(三)、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
思進,先富幫後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參與 社會公益事業;
(四)、代表並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
(五)、為會員開拓市場,出具證明,為企業和政府,企業和企業協調關係,調解糾紛;
(六)、有計畫地舉辦和組織參加各種對內對外經貿洽談會、
產品展示會,交易會,有計畫地組織會員出國、出境
考察,加強與其他地區、國家商會的聯繫;
(七)、開展工商專業培訓,聘請專家、教授講課,提高會員的經營管理水平,為會員提供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稅務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
(八)、總結交流企業管理經驗,開展經濟、技術、管理諮詢,
進行企業診斷,參與推選表彰優秀企業和先進人物;
(九)、開展行業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推廣新技術和科技成果,
組織開展人才、技藝交流;
(十)、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推動會員企業之前的資源共
享、信息互通、融資擔保等實質性的合作,並按照聯強扶弱,團結的精神,促進會員企業共同發展;
(十一)、協調關係,同當地工商、稅務、銀行、公安等有關部門
建立良好關係,為會員在當地經商辦企業提供幫助;
(十二)、監督行業經營,參與打擊生產及銷售偽劣產品的活動及
不正當競爭行為;
(十三)、完成上級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事項;
(十四)、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填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團體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願。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接受本團體的協調與調解;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和事項;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團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其交納的會費則自動放棄,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或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知後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制定工作計畫和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提名推薦並授予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及顧問;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重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須經到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應有會議記錄。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有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例行第十八條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議應有會議記錄。商會黨組織書記和副書記可出席商會常務理事會,並對常務理事會工作行使監察權,評議權,但不參與常務理事會表決。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並有較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經濟實力,有代表性,有組織領導能力,受會員擁護並熱心團體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需經揚州市經濟貿易委員審查確認後,提交理事會表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
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會長任滿屆期不再續任時,可擔任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任滿兩屆後,可申請擔任名譽副會長;副會長任滿三屆後,可申請擔任名譽副會長,理事任滿三屆後,可申請擔任名譽理事。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如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務工作,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理事會閉會期間,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本團體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 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商會的情況,將商會的各職能進行分工,使各副會長分別分管外聯、公關、接待、財務、經濟發展等各項工作,做到分工有序,各負其職。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個人與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資助和捐贈;
(三)、非營利性經營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財務管理規定,接受財政、稅務、審計和物價部門的監督,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備。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管制度。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財務情況必須接受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定期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社會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事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除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1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08年第二屆二次理事會修改後由第二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