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法使

提法使

清末改按察使為提法使,為一省最高的司法行政長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提法使
  • 性質:一省最高的司法行政長官
  • 時期:宣統二年七月
  • 內容:3科
由來,職能,設定,

由來

宣統二年七月(1910年8月),根據清政府頒令,各省按察使司改為提法使司,原任按察使為提法使,仍為正三品官,負責管理全省司法上的行政事務,並監督各級審判廳、檢查廳及監獄。

職能

提法使的具體職掌分為六項:(1)凡遇省內各級審判廳及各級檢察廳對現行各項法律有疑義不能決定時,提法使應詳擬解釋,申請大理院核示。(2)對各死罪案件,由提法使備繕供勘,詳請巡撫具奏,交大理院覆判,法部核定,匯集具奏。軍流以下人犯,由提法使匯案詳巡撫咨報法部。(3)提法使對本省各級審判廳、檢察廳均得隨時親往視察或派員往視,並將巡視的情況,申報巡撫及法部。(4)提法使於籌辦司法上一切事宜時,應隨時申報巡撫,並轉咨法部。年終,亦應匯造表冊,報部查核。(5)提法使按監獄法督飭辦理本省監獄事宜。(6)提法使對所屬科長以下官員,依《考用提法司屬員章程》的規定,負責考試、錄用及考核。

設定

提法使司內設3科,其3科的設定及職掌是:
總務科:職掌有三:掌本司及各級審判廳、各級檢察廳、監獄應設各官員的補署、升降、褒獎、處分等項事宜;掌收發檔案,編纂檔籍及刑民、典獄兩科以外的各項統計事宜;掌經費出入,辦理本司及各級審判廳、各級檢察廳的預算、決算,並一切雜項事宜。
刑民科:職掌有六:掌草擬現行各項法律疑義的解釋及請示事宜;掌各級審判廳的設立、廢止及管轄區的更改事宜;掌編纂刑事、民事及註冊等項統計事宜;掌稽核檢察事務及司法警察各項事宜;辦理秋審、恩赦減等及留養事宜;掌死罪案件備繕供勘及軍流以下犯匯案申報事宜。
典獄科,職掌有三:改良監獄,推廣習藝所等事項;稽核罪犯工作成績;編纂監獄的統計事項等。
以上3科,每科設科長1人,秩視五品;各科分設一等科員1人,秩視六品;二等科員1至4人不等,由提法使酌量各科事務的繁簡而定,秩視七品。各科配設書記5人,秩視八至九品,負責繕寫檔案,辦理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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