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扣留存款或勞動收入是執行措施的一種。執行文書所確定義務為給付金錢性質,而被申請人又有存款或勞動收入的,法院對被申請人的存款或勞動收入採取的強制措施。存款指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勞動收入主要指被申請人的工資收入、獎金及其他勞動報酬。扣留、提取指從被申請人的存款、勞動收入中扣除、提取相應的部分。
採取此項措施吋,執行員應及時向有關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被申請人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扣留、提取規定款項,並轉交申請人或人民法院。有關單位或個人有義務按照通知予以完成。在扣留、提取時,應首先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存款,在沒有存款或存款不足以償還債務的,方可扣留、提取勞動收入,但必須為被申請人及其所供養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