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國有林場場外造林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施意見

《推進國有林場場外造林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施意見》是信豐縣下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推進國有林場場外造林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3日
印發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推進國有林場場外造林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0年11月3日

全文

關於推進國有林場場外造林發展壯大村級
集體經濟實施意見
為發揮國有林場人才、技術、資金、管理優勢,盤活農村集體林地資源,促進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林農持續增收,根據《江西省林業廳關於加快推進國有林場場外造林的指導意見》(贛林造字〔2018〕146號)、《中共贛州市委 贛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的實施意見》(贛市發〔2018〕3號)等檔案精神,現就推進國有林場場外造林、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以建設“山清水秀美麗信豐”為總目標,以區域增綠、林場增效、林農增收、村集體資產增值為總任務,以激活集體林業資源資產、拓寬村集體強村富民渠道、創新森林資源培育機制為動力,擴大國有林場經營規模,著力提升森林質量,努力提高林地生產力,實現國有林場和村集體經濟發展雙贏,為建設高質量發展示範先行區貢獻林業力量。
二、建設目標
按照因地制宜、適地適樹要求,科學選擇營造林樹種和技術措施。對自然條件優越、立地質量好、地勢平緩、交通便利區域的商品林林地,通過人工集約栽培等措施,培育高品質、高等級森林資源,保障木竹資源、木本糧油、木本藥材等林產品供給;對生態區位重要、生態環境脆弱區域的林地,通過補植補造、加強撫育等措施,增強森林生態服務功能。力爭到2022年,全縣國有林場新增場外造林面積達到 20萬畝(含10年之內到期的原聯營山林15萬畝)以上,主要造林樹種良種使用率達到85%以上;村集體林業經濟收入保持穩定增長,培育50個以上林業經濟年平均收入5萬元以上的林區村。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穩定權屬。按照集體林地“三權”分置原則,在不改變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穩定國有林場與村(組)聯營山林經營權權屬的前提下,通過合作、贖買、租賃等方式取得林地經營權,開展場外造林。
(二)堅持互利共贏。開展場外造林,必須充分尊重權利人意願,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平等協商、風險共擔、利益共享、依法依規、讓利於民原則,實現國有林場、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林農共同增收增效、互利共贏。
(三)堅持穩步推進。在各國有林場周邊、基礎條件相對較好、基層幹部和民眾積極性較高的區域率先推進,形成可複製經驗模式在全縣推廣。
四、主要內容
(一)調查摸底與清產核資。各鄉(鎮)要按照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有關要求,對村組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資產進行全面地清查核實。摸清家底,界定產權歸屬,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建立林地林木資產台賬,並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公示。各國有林場要積極配合當地政府開展好林地資產清產核資工作。
(二)場外造林發展模式。縣林業局、各國有林場要在各鄉(鎮)調查摸底、清產核資基礎上,根據林地性質、林權屬性、民眾基礎等實際情況,有條不紊、依法依規地發展場外造林。
1.穩定國有林場聯營到期林地。目前我縣金雞、余村、隘高、九龍、萬隆等國有林場與鄉(鎮)、村組簽訂的《森林基地契約》《聯營造林協定》多數是在上世紀50-60年代,聯營期已經到期或即將到期,10年之內到期的聯營山林將達15萬畝,陸續成為場外林地。為保護森林生態,鞏固信豐生態文明建設成果,防止聯營到期後林地無序過度開發,鼓勵相關各方堅持“公平自願協商、穩定聯營權屬、依法延續經營期限、合理調整利益分配”的原則,對原聯營造林契約進行補充完善,明確利益分配、經營管理、合作期限等事項,繼續交由國有林場經營管理。
2.發展未承包到戶村(組)集體林地。鼓勵各國有林場主動對接(安排見附屬檔案),按照林場工區駐地情況,對駐地周邊未承包到戶仍由村(組)集體經營的連片面積在100畝(含)以上的;非林場工區駐地村鄰近範圍集中連片面積1000畝(含)以上或者交通等基礎條件較好的100畝以上的村(組)集體經營的林地,採取合作、贖買、租賃等方式,由國有林場與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一致,發展場外造林。鼓勵村與村之間打破行政區劃和地域限制,對集中連片的森林資源進行整合,與國有林場合作,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3.發展已承包到戶的村集體林地。在村民自願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成立林業經濟合作社,將承包到戶的林地統一集中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由村林業經濟合作社與國有林場協商一致,簽訂合作協定,發展場外造林。
(三)經營管理。村集體對場外造林合作有關事項,須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場外造林協定(契約)期限一般為30-60年。場外造林納入國有林場森林經營範圍,由國有林場負責經營管理,並單獨編制森林採伐限額。國有林場對距離林場工區管轄範圍較遠的場外造林區域,可新設工區和護林點,或採取購買社會服務、場村合作等方式進行管護。場外造林要推廣套用先進適用的林業科技成果,堅持良種良法造林,嚴格按照林業重點工程管理要求設計施工、驗收建檔。“十四五”期間場外造林所需採伐限額,可按照集體林採伐管理規定分配、使用集體林採伐指標。
(四)利益分配
1、對於國有林場聯營到期林地續簽山場,實行以下分配方式和比例:
(1)生態公益林的生態效益補償金分配參照《江西省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遵循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重點用於生態公益林的補植補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的原則,按國有林場70%與山主(鄉鎮、村組集體或林戶)30%進行分配。
(2)森林採伐(包括主伐、間伐、更新採伐)收益根據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減去當年生產直接成本(包含採伐工資、新開公路費用、上車費、倒運費、銷售稅費等)所得款項進行分成,屬鄉(鎮)政府集體山的,按照林場90%、鄉(鎮)政府10%的比例進行結算分成;屬村集體山的,按照林場88%、鄉(鎮)政府2%、村委會10%的比例進行結算分成;屬村小組集體山的,按照林場86%、鄉(鎮)政府2%、村委會2%、村小組10%的比例進行結算分成;屬林業合作社或林農自留山的,按照林場86%、鄉(鎮)政府2%、村委會2%、林業合作社或林農10%的比例進行結算分成。
(3)屬商品用材林的,林場可提前預支付每年每畝3-5元的收益給村(組)集體、林業合作社或林農,確保村(組)集體、林業合作社或林農每年度能夠享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提前預支付收益沖抵此山場本輪伐期木材銷售收入分成收益。
(4)國有林場利用森林資源發展林下(林間)經濟,如松香、林藥、林菌、林果、養殖、景觀等產業,所獲收入用於彌補營林生產和管護成本,鄉鎮、村(組)集體或林農不參與利益分配。
(5)對國有林場聯營到期林地完成續簽的,由國有林場一次性分別給予鄉鎮每畝6元、村每畝3元工作經費補助。
2、對於新增簽訂的場外造林山場收益分配堅持公平公正、平等協商、利益共享、依法依規的原則,由國有林場與村(組)集體或農戶協商,根據不同林種類型,實行一場一策或者一山一策,合理確定利益分配方式和比例:
(1)對於新增簽訂的場外造林山場,國有林場以省林業局下撥的補助資金每畝500元投資入股,支付給村(組)集體、林業合作社或林農。利益分配方式和比例依據具體山場現有林木資源狀況、土壤條件、合作經營年限等協商確定。
(2)上級部門驗收合格後,林場從次年開始提前預支付每年每畝3-5元的收益給村(組)集體、林業合作社或林農,確保村(組)集體、林業合作社或林農每年度能夠享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提前預支付收益沖抵此山場本輪伐期木材銷售收入分成收益。
(五)工作流程。發展場外造林模式、程式、操作流程、審核等以縣林業局印發的《關於明確國有林場場外造林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信林字〔2019〕125號)檔案為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落實生態發展理念,充分發揮“村兩委”作用,結合脫貧攻堅、鄉村振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工作,因場施策、因村施策,把維護廣大林農民眾根本利益作為場外造林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確保集體資產不流失、農民利益不受損,防止內部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占。同時,要加強協調配合,協調解決場外造林推進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糾紛,確保場外造林工作穩步推進。縣林業執法部門要加大對場外造林的保護力度,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侵權行為,維護林區和諧穩定。
(二)加強項目資金支持。縣發改委立項支持或配合林業部門向上爭資,縣財政、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要統籌整合資金(項目)支持國有林場場外造林工作,促進村級集體經濟加快發展,增強村級組織的“造血”功能。縣林業局要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級林業基本建設資金、低質低效林改造、長防林、儲備林等林業重點工程項目(資金)傾斜支持場外造林工作。
(三)加強部門聯合服務。場外造林涉及林地經營權依法流轉的,由縣不動產登記管理中心給予免費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新增場外造林納入國有林場森林經營範圍,由國有林場負責森林資源數據統計和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縣林業局要將國有林場場外造林作為一項林業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將其所需管護用房、林區道路、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配套設施建設納入相應的專項規劃,並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設施用地,可向縣林業局申請審批使用;在依法辦理林地審核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前提下,允許利用不超過3‰的林地(Ⅰ級保護林地除外),發展森林旅遊休閒康養等綠色新興產業。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鄉(鎮)和縣林業局要通過召開村民大會、張貼海報、推送微信公眾號信息等形式,積極宣傳場外造林的創新做法、典型經驗及重要意義等,引導林農理解和支持場外造林,為推進場外造林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附屬檔案:各(鄉)鎮村集體與國有林場開展場外造林對接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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