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訴式訴訟又稱彈劾式訴訟,糾問式訴訟的對稱。奴隸制和封建制刑事訴訟程式的一種。較早出現於封建占有制的占希臘和羅馬共和時期。主要特點是:訴訟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實行“不告不理”原則,雙方當事人是訴訟主體,沒有原告,也就漫占被告;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雙方當事人對各自的訴訟請求和主張分擔舉證責任,並應提供一切訴訟資料;法官不主動收取證據,只是在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和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後,即可作出裁決;審理案件,多採取公開的、口頭的方式。
控訴式訴訟又稱“彈劾式訴訟”。主要實行於奴隸制民主共和國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國家的一種訴訟形式。其基本特徵是:(1)控訴與審判職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2)案件一般均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由法院直接受理。公眾起訴作為私人起訴的一種補充形式。(3)訴訟當事人雙方地位平等,對各自的訴訟主張負舉證責任。法官只能根據控告的內容和範圍進行審理,不主動追究犯罪。在聽取原、被告雙方提出的訴訟主張和證據後作出判決。(4)審判實行公開原則、言詞辯論原則和陪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