掠奪、殘害戰區無辜居民罪是指軍職人員在軍事行動地區,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掠奪、搶劫無辜居民的財產,或者對無辜居民實施傷害、殺害、姦淫等暴行的行為。特徵: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和國際法則。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掠奪和殘害戰區無辜居民的行為。在非戰區實施掠奪和殘害暴行的,不構成本罪。
主體是在戰區執行軍事勤務的軍職人員。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貪財或殘害戰區無辜居民的目的。根據條例第20條規定,構成本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