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掛牌公處
- 時間:2010年11月2日
- 觀眾:小學生
- 原因:不給賠償款,就堵到給為止
事件摘要,事件原因,法律依據,
事件摘要
2010年11月2日,陝西省安康市漢濱區委、區政府召開公開處理大會,17名阻撓重點工程建設的人員被掛牌公處。其中,因為索要被毀農田賠償款未果進而聚眾堵紋員屑路的該區關家鄉磨河村9名村民以“涉嫌妨害公務罪被立案偵察,並依法刑事拘留”。
掛牌公開處理?究竟被處理人員犯有何等重罪?一時間公眾譁然。有網友還爆料稱“現場如批鬥大會”,甚至附近喇挨學校的國小連欠局生也被要求“組織觀看”。
掛牌公開處理?究竟被處理人員犯有何等重罪?一時間公眾譁然。有網友還爆料稱“現場如批鬥大會”,甚至附近喇挨學校的國小連欠局生也被要求“組織觀看”。
事件原因
“不給賠償款,就堵到給為止”
湖北十堰至甘肅天水高速(下稱“十天高速”),連線湖北、陝西、甘肅三省,總里程約750公里。其陝西境內段橫穿白河、漢濱等11個縣區,總里程約480公里。
2010年7月18日、7月24日,陝西安康市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建設中的十天高速的漢濱區關家鄉磨河村高架橋段爆發山洪災害,洪水夾雜著來自該高架橋建設工地的數噸廢渣從0.5公里左右的上遊河道傾瀉而下,將磨河村位於河道下游的11畝水、旱田覆蓋、毀壞。
事後,涉及這11畝地的村民找到負責該工程段建設的“十天高速公路A-CD46標項目部”(下稱“46標項目部”)尋求賠償事宜,由於雙方數次協商未能達淚巴戒成一致賠償標準,村民們便將高架橋一側的村道封堵,致使施工材料無法運進工地,以此促進賠償款儘快到位。
據磨河村村支書王信平介紹,2010年10月11日,在數位村民再次堵路催賠的情況下,46標項目 部的工程部部長潘康寧給村民寫下了《承諾書》。由王信平提供的《承諾書》複印件上寫到:因“718”洪水沖毀農田補償費用,於2010年9月1日前未兌付,我部承諾於2010年10月30日前務必將農田補償款兌付至村民手中。如若按期無法兌付,後果自負。村長將於2010年11月1日堵路,經理部所有後果(原文)。
在賠償未到的情況下,2010年10月30日下午,磨河村數位村民開始封堵46標工地用於運輸材料的村道,致使所有施工車輛無法通行。據十天高速安康漢濱區協調辦辦事員萬行軍介紹,村民們在涉地賠償的幾位村民的帶領下,大約30多人“搭起帳篷、拉上電燈”從30日下午一直堵到31日清晨,“致使幾十輛車無法通行”。
“這些村民的目的很明確,不給賠償款,就堵照定墓到給為止。”46標項目部副總經理李娟平告訴記者,“當時我們在資金緊張的情況下籌措了15萬元準備賠付,但因為還沒有就賠償標準達成一致,所以沒有給予兌付。至於我們潘部長所寫的《承諾書》實屬無奈,我們總得有個擬訂協定、爭取時間、籌措資金的過程吧!”
而磨河村村支書王信平則告訴記者,2010年10月31日早上,在村民繼續堵路的情況下,十天高 速安康東管理段的一位領導要視察工地,因為無法通行,遂報了警。隨後出警的張灘派出所8名幹警與堵路的村民發生了衝突鞏己煮轎。
由漢濱區委宣傳部提供的漢濱區公安局《關於漢濱區社會治安突出問題嚴打整治工作的情況通報》中,關於王信坤、王治存等9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妨害公務一案的簡要情況中寫道:“……10月31日上午10時,在疏通道路時,突然遭到王信坤等人襲擊,致3名民警受傷……王信坤等人阻攔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施工,公然襲警,暴力抗法……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跨少設捆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經漢濱公安分局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王信坤等9人立案偵察並依法刑拘”。
賠償標準遲遲未達成一致
賠償問題為何3個月無法解決?
十天高速安康漢濱區協調辦辦事員萬行軍告訴記者,當工程廢渣毀地事件發生後,區鄉兩級協調辦協同46標項目部曾與村民進行了數次協商,但終未就賠償標準達成一致。
萬行軍說,在洪災後,考慮到村民的損失,區、鄉兩級協調辦曾多次查看,並提出先補償一部分,按每畝地400元的青苗補償給付,但村民不答應;後增加到800元,村民還是不答應。
8月4日,涉及被毀地的8戶村民依據《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十天高速公路安康至漢中段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下稱《征地補償標準》)向46標項目部提出“水田每畝18000元、旱平地每畝14000元、旱坡地每畝11000元、青苗每畝800元”的補償要求。
多位村民表示,首先,46標工程部不應該在農田附近傾倒工程廢料;其次,11畝農田被廢料覆蓋、破壞後,已經無法再復耕,“所以就等於他們把我們的農田征了,完全是他們的錯,所以,應該按照征地補償標準來賠償”。
但46標的上級單位——“十天高速安康東管理處”提出,依據《征地補償標準》中的臨時用地補償標準並一年青苗補償,按每畝4000元進行賠付,並組織人員進行了實地丈量。
雙方多回合交涉未見結果,遂發生了2014年10月30日的堵路事件。
11月6日,記者在磨河村採訪時,一名被刑拘村民的家屬表示,堵路行為不對,如今,家人被關在看守所,才知道後悔;雖然現在46標項目部最終決定將賠付標準提高到每畝4800元,但如果村民不聯合起來堵路,估計這樣的賠償還不知道要拖到幾時。
據了解,11月8日,46標項目部已委託十天高速關家鄉協調辦開始給部分涉及被毀地村民發放每畝4800元的補償金,而還在看守所的村民則因“家裡無人,暫時不發”。
村支書王信平表示,都到什麼年代了,還給人掛著牌子搞批鬥?
湖北十堰至甘肅天水高速(下稱“十天高速”),連線湖北、陝西、甘肅三省,總里程約750公里。其陝西境內段橫穿白河、漢濱等11個縣區,總里程約480公里。
2010年7月18日、7月24日,陝西安康市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建設中的十天高速的漢濱區關家鄉磨河村高架橋段爆發山洪災害,洪水夾雜著來自該高架橋建設工地的數噸廢渣從0.5公里左右的上遊河道傾瀉而下,將磨河村位於河道下游的11畝水、旱田覆蓋、毀壞。
事後,涉及這11畝地的村民找到負責該工程段建設的“十天高速公路A-CD46標項目部”(下稱“46標項目部”)尋求賠償事宜,由於雙方數次協商未能達淚巴戒成一致賠償標準,村民們便將高架橋一側的村道封堵,致使施工材料無法運進工地,以此促進賠償款儘快到位。
據磨河村村支書王信平介紹,2010年10月11日,在數位村民再次堵路催賠的情況下,46標項目 部的工程部部長潘康寧給村民寫下了《承諾書》。由王信平提供的《承諾書》複印件上寫到:因“718”洪水沖毀農田補償費用,於2010年9月1日前未兌付,我部承諾於2010年10月30日前務必將農田補償款兌付至村民手中。如若按期無法兌付,後果自負。村長將於2010年11月1日堵路,經理部所有後果(原文)。
在賠償未到的情況下,2010年10月30日下午,磨河村數位村民開始封堵46標工地用於運輸材料的村道,致使所有施工車輛無法通行。據十天高速安康漢濱區協調辦辦事員萬行軍介紹,村民們在涉地賠償的幾位村民的帶領下,大約30多人“搭起帳篷、拉上電燈”從30日下午一直堵到31日清晨,“致使幾十輛車無法通行”。
“這些村民的目的很明確,不給賠償款,就堵照定墓到給為止。”46標項目部副總經理李娟平告訴記者,“當時我們在資金緊張的情況下籌措了15萬元準備賠付,但因為還沒有就賠償標準達成一致,所以沒有給予兌付。至於我們潘部長所寫的《承諾書》實屬無奈,我們總得有個擬訂協定、爭取時間、籌措資金的過程吧!”
而磨河村村支書王信平則告訴記者,2010年10月31日早上,在村民繼續堵路的情況下,十天高 速安康東管理段的一位領導要視察工地,因為無法通行,遂報了警。隨後出警的張灘派出所8名幹警與堵路的村民發生了衝突鞏己煮轎。
由漢濱區委宣傳部提供的漢濱區公安局《關於漢濱區社會治安突出問題嚴打整治工作的情況通報》中,關於王信坤、王治存等9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妨害公務一案的簡要情況中寫道:“……10月31日上午10時,在疏通道路時,突然遭到王信坤等人襲擊,致3名民警受傷……王信坤等人阻攔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施工,公然襲警,暴力抗法……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跨少設捆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經漢濱公安分局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王信坤等9人立案偵察並依法刑拘”。
賠償標準遲遲未達成一致
賠償問題為何3個月無法解決?
十天高速安康漢濱區協調辦辦事員萬行軍告訴記者,當工程廢渣毀地事件發生後,區鄉兩級協調辦協同46標項目部曾與村民進行了數次協商,但終未就賠償標準達成一致。
萬行軍說,在洪災後,考慮到村民的損失,區、鄉兩級協調辦曾多次查看,並提出先補償一部分,按每畝地400元的青苗補償給付,但村民不答應;後增加到800元,村民還是不答應。
8月4日,涉及被毀地的8戶村民依據《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十天高速公路安康至漢中段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下稱《征地補償標準》)向46標項目部提出“水田每畝18000元、旱平地每畝14000元、旱坡地每畝11000元、青苗每畝800元”的補償要求。
多位村民表示,首先,46標工程部不應該在農田附近傾倒工程廢料;其次,11畝農田被廢料覆蓋、破壞後,已經無法再復耕,“所以就等於他們把我們的農田征了,完全是他們的錯,所以,應該按照征地補償標準來賠償”。
但46標的上級單位——“十天高速安康東管理處”提出,依據《征地補償標準》中的臨時用地補償標準並一年青苗補償,按每畝4000元進行賠付,並組織人員進行了實地丈量。
雙方多回合交涉未見結果,遂發生了2014年10月30日的堵路事件。
11月6日,記者在磨河村採訪時,一名被刑拘村民的家屬表示,堵路行為不對,如今,家人被關在看守所,才知道後悔;雖然現在46標項目部最終決定將賠付標準提高到每畝4800元,但如果村民不聯合起來堵路,估計這樣的賠償還不知道要拖到幾時。
據了解,11月8日,46標項目部已委託十天高速關家鄉協調辦開始給部分涉及被毀地村民發放每畝4800元的補償金,而還在看守所的村民則因“家裡無人,暫時不發”。
村支書王信平表示,都到什麼年代了,還給人掛著牌子搞批鬥?
法律依據
“掛牌公處”無法可依
據記者在安康城區的調查得知,有三成以上的市民知道“公開處理大會”,但許多市民並不知道因為何事。
一位自稱教師的市民告訴記者,所在學校當時還被要求組織學生到現場觀看,據說現場當時有近千人觀看了公開處理大會。“今年以來,漢濱區已經有過好幾次這樣的大會,應該是震懾犯罪吧!”
據媒體報導,當地警方表示,公安機關將對企圖通過要挾施工單位滿足個人私慾、漫天要價的不法人員予以嚴厲打擊。安康市公安局副局長、漢濱區政府副區長、漢濱分局局長楊鵬(微博)表示:“在表達個人任何訴求和願望時,一定要冷靜理智,通過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和途徑來尋求解決。一哭二鬧三上吊,不但解決不了問題,反使問題複雜化,最終影響到問題的解決。”
據了解,1988年6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並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陝西諾爾律師事務所齊精智律師認為,9名村民以堵路阻止施工要求賠償的方式固然不對,但漢濱區有關部門採取對犯罪嫌疑人公開示眾、侮辱人格的行為明顯違法:首先,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被刑事拘留的9名犯罪嫌疑人仍然是我國公民,相關執法部門有義務遵守憲法保障人權。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僅賦予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權力,並未授權其對犯罪嫌疑人以公處、公捕、公判等形式進行人格侮辱的權力。不知漢濱區公安機關上述行為的法律依據何在?
據記者在安康城區的調查得知,有三成以上的市民知道“公開處理大會”,但許多市民並不知道因為何事。
一位自稱教師的市民告訴記者,所在學校當時還被要求組織學生到現場觀看,據說現場當時有近千人觀看了公開處理大會。“今年以來,漢濱區已經有過好幾次這樣的大會,應該是震懾犯罪吧!”
據媒體報導,當地警方表示,公安機關將對企圖通過要挾施工單位滿足個人私慾、漫天要價的不法人員予以嚴厲打擊。安康市公安局副局長、漢濱區政府副區長、漢濱分局局長楊鵬(微博)表示:“在表達個人任何訴求和願望時,一定要冷靜理智,通過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和途徑來尋求解決。一哭二鬧三上吊,不但解決不了問題,反使問題複雜化,最終影響到問題的解決。”
據了解,1988年6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並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陝西諾爾律師事務所齊精智律師認為,9名村民以堵路阻止施工要求賠償的方式固然不對,但漢濱區有關部門採取對犯罪嫌疑人公開示眾、侮辱人格的行為明顯違法:首先,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被刑事拘留的9名犯罪嫌疑人仍然是我國公民,相關執法部門有義務遵守憲法保障人權。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僅賦予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權力,並未授權其對犯罪嫌疑人以公處、公捕、公判等形式進行人格侮辱的權力。不知漢濱區公安機關上述行為的法律依據何在?
法律依據
“掛牌公處”無法可依
據記者在安康城區的調查得知,有三成以上的市民知道“公開處理大會”,但許多市民並不知道因為何事。
一位自稱教師的市民告訴記者,所在學校當時還被要求組織學生到現場觀看,據說現場當時有近千人觀看了公開處理大會。“今年以來,漢濱區已經有過好幾次這樣的大會,應該是震懾犯罪吧!”
據媒體報導,當地警方表示,公安機關將對企圖通過要挾施工單位滿足個人私慾、漫天要價的不法人員予以嚴厲打擊。安康市公安局副局長、漢濱區政府副區長、漢濱分局局長楊鵬(微博)表示:“在表達個人任何訴求和願望時,一定要冷靜理智,通過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和途徑來尋求解決。一哭二鬧三上吊,不但解決不了問題,反使問題複雜化,最終影響到問題的解決。”
據了解,1988年6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並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陝西諾爾律師事務所齊精智律師認為,9名村民以堵路阻止施工要求賠償的方式固然不對,但漢濱區有關部門採取對犯罪嫌疑人公開示眾、侮辱人格的行為明顯違法:首先,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被刑事拘留的9名犯罪嫌疑人仍然是我國公民,相關執法部門有義務遵守憲法保障人權。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僅賦予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權力,並未授權其對犯罪嫌疑人以公處、公捕、公判等形式進行人格侮辱的權力。不知漢濱區公安機關上述行為的法律依據何在?
據記者在安康城區的調查得知,有三成以上的市民知道“公開處理大會”,但許多市民並不知道因為何事。
一位自稱教師的市民告訴記者,所在學校當時還被要求組織學生到現場觀看,據說現場當時有近千人觀看了公開處理大會。“今年以來,漢濱區已經有過好幾次這樣的大會,應該是震懾犯罪吧!”
據媒體報導,當地警方表示,公安機關將對企圖通過要挾施工單位滿足個人私慾、漫天要價的不法人員予以嚴厲打擊。安康市公安局副局長、漢濱區政府副區長、漢濱分局局長楊鵬(微博)表示:“在表達個人任何訴求和願望時,一定要冷靜理智,通過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和途徑來尋求解決。一哭二鬧三上吊,不但解決不了問題,反使問題複雜化,最終影響到問題的解決。”
據了解,1988年6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遊街示眾。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並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陝西諾爾律師事務所齊精智律師認為,9名村民以堵路阻止施工要求賠償的方式固然不對,但漢濱區有關部門採取對犯罪嫌疑人公開示眾、侮辱人格的行為明顯違法:首先,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被刑事拘留的9名犯罪嫌疑人仍然是我國公民,相關執法部門有義務遵守憲法保障人權。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僅賦予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權力,並未授權其對犯罪嫌疑人以公處、公捕、公判等形式進行人格侮辱的權力。不知漢濱區公安機關上述行為的法律依據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