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水平

排放水平是指從發動機排出的廢氣中CO(一氧化碳)、HC+NOx(碳氫化合物和氮氧化物)、PM(微粒,碳煙)等有害氣體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從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對機動車的尾氣排放標準由歐洲I號改為歐洲II號,到2008年,正式實施歐洲III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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