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國外議付行向帳戶行索匯是在進口貿易結算中,若開證行及其總行與國外議付行均無帳戶關係,須指定第三家銀行作為償付行的一種三角清算的支付方式。被指定的償付行必須與開證行和議付行均有帳戶關係。採用這種支付方式時,開證條款中必須列明能被國外銀行認可的償付行名稱,否則,國外銀行將拒絕受理信用證。
同時,在開證時須將信用證副本寄送償付行,以便核對付 款。議付行審單相符後,貨運單據逕寄開證行,而將列明 “單證相符”的“索匯通知書”或“票匯電報”傳送償付行,償付行收到後經與信用證副本核對相符,憑以撥帳付 匯。開證行收到貨運單據,一旦發現單證不符情況,只能向議付行行使追索權,而與償付行無關,因為償付行僅憑議付行列明“單證相符”的索匯函、電付匯,並不審單,償付行代為撥帳付款後責任即告終止,所以不負單證不符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