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的理論與實踐

掃黑除惡的理論與實踐

《掃黑除惡的理論與實踐》是2019年1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子豪。

基本介紹

  • 書名:掃黑除惡的理論與實踐
  • 作者:張子豪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11月
  • 頁數:292 頁
  • 定價:65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39522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對我國黑惡勢力犯罪的演變進行了分析,特別是對當前黑惡勢力犯罪的新特點和發展變化進行了歸納和總結,對三次“掃(打)黑除惡”進行了歷史回顧,結合現行法律規定和“兩高兩部”的司法解釋,系統研究了黑惡勢力犯罪的構成及司法認定中應注意的問題,並對黑惡勢力犯罪的偵查、檢察、辯護、審判與防治等問題提出對策。同時,本書收集了近年來重大涉黑惡案件的裁判要點和所有懲治涉黑惡犯罪的相關規定,是一本難得的辦案工具書。

作者簡介

張子豪,中共黨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偵查學碩士,現於武漢大學法學院攻讀刑法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向為刑事偵查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犯罪學、社會學與刑事政策學等。學習期間於《統計與雄精拒戀決策》《學習與實踐》《Current Medical Science》《Journal of Sport and Health Science》等中、英文期刊發表《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若干問題探析—以醫學專家為例》《網際網路金融風險的灑宙諒測度指標與法律治理》《“校園霸凌”際治路徑探索》《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的邏輯關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笑牛櫃謎的態勢與防控分析》《Establishing an anti-doping internal whistleblower policy in China》《Kleptomania:Recent Advances in Symptoms,Etiology and Treatment》等論文十餘篇。碩士畢業論文題為《黑惡勢力犯罪偵防策略研究》,並完成省級課題《我國黑惡勢力犯罪的發展態勢與偵查方略》。

圖書目錄

第一章 黑惡勢力及其相關概念釐清
第一節 黑惡勢力相關概念辨析
二、惡勢力團伙
三、黑惡勢力
第二節 黑惡勢力犯罪相關概念辨析
一、黑惡勢力犯罪
二、黑惡勢力犯罪與團伙犯罪
三、黑惡勢力犯罪與集團犯罪
四、黑惡勢力犯罪與單位犯罪
第二章 黑惡勢力犯罪的演變
第一節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萌芽(第一階段)
第二節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發展(第二階段)
第三節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變化(第三階段)
一、犯罪主體
二、組織結構
三、犯罪形式與涉足領域
五、尋求“保護傘”與向政治領域滲透
第三章 掃(打)黑除惡史
第一節 第一次“打黑除惡”專項鬥爭(2000年)
一、社會背景
二、部署與推進
三、社會效果
第二節 第二次“打黑除惡陵員”專項鬥爭(2006年)
一、為什麼要開展第二次“打黑除惡”專項鬥爭
二、第二次“打黑除惡”專項鬥爭與第一次的不同之處
三、推進與社會效果
第三節 第三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2018年)
一、“掃黑除惡”提榜祖芝出的時代背景
二、“掃黑除惡”的新特點
三、“掃黑除惡”推進的路徑
四、“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目標
第四章 “掃黑除惡”的公安機關定位
第漿鴉酷一節 執法理念要改變
第二節 偵查模式要改變
第三節 取證能力要提升
一、證據的收集要合法
二、證據的保管要規範
三、非法證據要主動排除
四、運用大數據技術和現代科技手段
第四節 偵訴辨審關係要調整
一、偵訴關係
二、偵辨關係
三、偵審關係
第五節 出庭技巧要學習
第六節 管理要精細
一、完善預審制度
二、考核要科學
三、召開“公開”大會不妥
四、加大辦案質量領導責任制
五、對輿論報導工作要謹慎
第五章 黑惡勢力犯罪偵查困境分析
第一節 偵防的主要難點
一、對抗偵查能力強
二、證據收集困難
三、再生能力強
第二節 對困境的綜合分析
一、信息收集工作滯後
二、偵查經營深度不足
三、部門、機關間缺乏聯合、協作機制
四、證人保護制度建設不足
五、缺乏對於辦案人員的保護
六、專業偵查隊伍需要進一步建設
第六章 域外有組織犯罪案件偵防措施啟示
第一節 戶樂旋域外有組織犯罪案件研究
一、域外有組織犯罪的特徵與發展形態
二、英美法系代表國家應對有組織犯罪的策略
三、大陸法系代表國家應對有組織犯罪的策略
第二節 對我國的啟示與相關思考
一、進一步釐清黑惡勢力犯罪的界限
二、必須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和“保護傘”
三、建立健全污點證人的保護機制
四、健全臥底偵查制度
五、建設偵打黑惡勢力犯罪的機構與隊伍
六、最佳化資料庫建設
第七章 黑惡勢力犯罪偵查困境對策
第一節 樹立科學的偵查意識
一、經營意識
二、整體意識
三、合作意識
四、證據意識
第二節 做好偵查經營
一、偵查經營的類別
二、偵查經營的階段
第三節 深化風險評估
一、基礎調查階段
二、確立風險評估的指標體系階段
三、修正指標階段
第四節 多種方式獲取偵查線索
一、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線索的特性
二、深挖黑惡勢力犯罪的線索情報
三、二次研判
四、情報研判
五、主動出擊
第五節 秘密偵查與公開偵查並舉
一、秘密偵查與公開偵查相結合
二、深度拓展秘密偵查渠道
第六節 最佳化審訊與抓捕工作
一、最佳化預審
二、強化審訊
三、追捕策略
第七節 完善證人的保護制度
一、完善證人保護制度的必要性
二、證人保護的專門性規範檔案、程式和機構的設立
三、具體情況具體保護,分級分類
第八節 “以責任制為核心”的專門隊伍建設
一、成立專門的黑惡勢力犯罪偵查機構
二、實行“責任核心制”的辦案制度
三、強化聯合偵辦機制
四、強化對於黑惡勢力犯罪偵查隊伍、人員的特殊保護
第八章 黑惡案件的檢察應對
第一節 偵查監督實質化
一、改革監督方式
二、變更監督時間
三、拓展監督區域
第二節 證據審查客觀化
一、確立客觀性證據的審查模式
二、提高案件審查能力
三、要完善證據審查方式
四、建構控辯對抗的審前模式
五、加強提審工作
第三節 繁簡分流科學化
第四節 庭審技巧職業化
一、庭前準備要充分
二、新型檢律關係要平等
三、程式辯護的能力要提高
四、交叉詢問的技巧要提升
五、舉證、質證方式要改變
第五節 審判監督多元化
第六節 公益訴訟常態化
第九章 “掃黑除惡”案件的辯護代理
第一節 大局意識與法治思維並重
一、盡職盡責
二、規範執業
三、大局意識
第二節 律師刑事辯護全覆蓋
第三節 三項新設訴訟制度與律師角色
一、值班律師制度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三、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第十章 “掃黑除惡”要以審判為中心
第一節 刑事訴訟以審判為中心
一、刑事訴訟要以審判為中心的原因
二、進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原因
第二節 審判以庭審為中心
一、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
二、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
三、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
四、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第三節 刑事庭審以繁簡分流為必要
一、按普通審判程式審理每個案件既不可能也沒必要
二、繁簡分流的理想模式
第十一章 法官審判黑惡案件的任務與能力建設
第一節 刑法的機能與刑事訴訟法的目的
一、刑法的機能
二、刑事訴訟的目的
第二節 法官的能力建設
一、庭審駕馭能力
二、證據審查判斷能力
三、說服撮合能力
四、文書撰寫能力
第十二章 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
第一節 黑惡勢力犯罪的立法沿革
一、第一階段:地方立法
二、第二階段:立法草創
三、第三階段:正式立法
四、第四階段:法律解釋
五、第五階段:刑事政策
六、第六階段:立法修正
第二節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司法認定
一、四個特徵必須同時具備
二、四個特徵的排列是有順序的
三、四個特徵中的本質特徵
第三節 惡勢力的司法認定
一、關於惡勢力相關規定的回顧
二、惡勢力認定標準
三、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
第十三章 黑惡勢力犯罪的防治
第一節 黑惡勢力犯罪成因
一、經濟原因
二、社會原因
三、法律原因
四、文化原因
第二節 “掃黑除惡”背景下黑惡勢力犯罪的新特點與發展趨勢
一、“掃黑除惡”背景下黑惡勢力犯罪的現狀與新特點
二、“掃黑除惡”背景下黑惡勢力犯罪的發展趨勢
第三節 黑惡勢力犯罪的危害
一、危害社會、經濟發展
二、危害法治、政權建設
三、危害社會風氣、影響人生走向
第四節 治理與預防
一、社會廣泛參與
二、倡導健康、科學的先進文化
三、進一步完善經濟社會政策
四、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
五、毀“傘”拍“蠅”,加強基層政權建設
六、加強相關立法工作
七、準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八、打早打小,露頭就打
附 錄
一、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2號)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2009年12月9日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5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15〕291號 2015年10月13日發布)
6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7全國律協關於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若干意見(律發通〔2018〕9號 2018年3月6日)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4月9日發布)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4月9日發布)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4月9日發布)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4月9日發布)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7月23日發布)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7月23日發布)
14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2019年10月20日發布)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10月21日發布)
二、案例參考:關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20個
刑事審判指導觀點
1如何處理2009年《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法〔2009〕382號)與2015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15〕291號)的適用關係?
2如何準確認定被告人是否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
3如何準確把握和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
4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時間?
5在較長時期內暫停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是否可以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仍持續存在?
6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人數?
7如何審查判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
8如何認定和把握“一定經濟實力”的範圍和數額標準?
9如何審查判斷所獲經濟利益是否用於黑社會性質組織?
10如何根據違法犯罪活動的多樣性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
11如何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中的暴力性?
12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13如何認定組織者、領導者對具體犯罪的罪責?
14如何根據“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內在要求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徵?
15組織者、領導者通過賠償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量刑時應當如何把握?
16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構成立功,量刑時應如何把握?
17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涉黑罪名不成立的,應如何依法處理?
18行為人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跨越刑法修正施行日期的,是否應適用修正後的刑法,一併進行追訴?
19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相關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的,能否認定立功?
20公安機關的內勤人員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知情不舉的,是否屬於不依法履行職責,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一、“掃黑除惡”提出的時代背景
二、“掃黑除惡”的新特點
三、“掃黑除惡”推進的路徑
四、“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目標
第四章 “掃黑除惡”的公安機關定位
第一節 執法理念要改變
第二節 偵查模式要改變
第三節 取證能力要提升
一、證據的收集要合法
二、證據的保管要規範
三、非法證據要主動排除
四、運用大數據技術和現代科技手段
第四節 偵訴辨審關係要調整
一、偵訴關係
二、偵辨關係
三、偵審關係
第五節 出庭技巧要學習
第六節 管理要精細
一、完善預審制度
二、考核要科學
三、召開“公開”大會不妥
四、加大辦案質量領導責任制
五、對輿論報導工作要謹慎
第五章 黑惡勢力犯罪偵查困境分析
第一節 偵防的主要難點
一、對抗偵查能力強
二、證據收集困難
三、再生能力強
第二節 對困境的綜合分析
一、信息收集工作滯後
二、偵查經營深度不足
三、部門、機關間缺乏聯合、協作機制
四、證人保護制度建設不足
五、缺乏對於辦案人員的保護
六、專業偵查隊伍需要進一步建設
第六章 域外有組織犯罪案件偵防措施啟示
第一節 域外有組織犯罪案件研究
一、域外有組織犯罪的特徵與發展形態
二、英美法系代表國家應對有組織犯罪的策略
三、大陸法系代表國家應對有組織犯罪的策略
第二節 對我國的啟示與相關思考
一、進一步釐清黑惡勢力犯罪的界限
二、必須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和“保護傘”
三、建立健全污點證人的保護機制
四、健全臥底偵查制度
五、建設偵打黑惡勢力犯罪的機構與隊伍
六、最佳化資料庫建設
第七章 黑惡勢力犯罪偵查困境對策
第一節 樹立科學的偵查意識
一、經營意識
二、整體意識
三、合作意識
四、證據意識
第二節 做好偵查經營
一、偵查經營的類別
二、偵查經營的階段
第三節 深化風險評估
一、基礎調查階段
二、確立風險評估的指標體系階段
三、修正指標階段
第四節 多種方式獲取偵查線索
一、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線索的特性
二、深挖黑惡勢力犯罪的線索情報
三、二次研判
四、情報研判
五、主動出擊
第五節 秘密偵查與公開偵查並舉
一、秘密偵查與公開偵查相結合
二、深度拓展秘密偵查渠道
第六節 最佳化審訊與抓捕工作
一、最佳化預審
二、強化審訊
三、追捕策略
第七節 完善證人的保護制度
一、完善證人保護制度的必要性
二、證人保護的專門性規範檔案、程式和機構的設立
三、具體情況具體保護,分級分類
第八節 “以責任制為核心”的專門隊伍建設
一、成立專門的黑惡勢力犯罪偵查機構
二、實行“責任核心制”的辦案制度
三、強化聯合偵辦機制
四、強化對於黑惡勢力犯罪偵查隊伍、人員的特殊保護
第八章 黑惡案件的檢察應對
第一節 偵查監督實質化
一、改革監督方式
二、變更監督時間
三、拓展監督區域
第二節 證據審查客觀化
一、確立客觀性證據的審查模式
二、提高案件審查能力
三、要完善證據審查方式
四、建構控辯對抗的審前模式
五、加強提審工作
第三節 繁簡分流科學化
第四節 庭審技巧職業化
一、庭前準備要充分
二、新型檢律關係要平等
三、程式辯護的能力要提高
四、交叉詢問的技巧要提升
五、舉證、質證方式要改變
第五節 審判監督多元化
第六節 公益訴訟常態化
第九章 “掃黑除惡”案件的辯護代理
第一節 大局意識與法治思維並重
一、盡職盡責
二、規範執業
三、大局意識
第二節 律師刑事辯護全覆蓋
第三節 三項新設訴訟制度與律師角色
一、值班律師制度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三、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第十章 “掃黑除惡”要以審判為中心
第一節 刑事訴訟以審判為中心
一、刑事訴訟要以審判為中心的原因
二、進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原因
第二節 審判以庭審為中心
一、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
二、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
三、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
四、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第三節 刑事庭審以繁簡分流為必要
一、按普通審判程式審理每個案件既不可能也沒必要
二、繁簡分流的理想模式
第十一章 法官審判黑惡案件的任務與能力建設
第一節 刑法的機能與刑事訴訟法的目的
一、刑法的機能
二、刑事訴訟的目的
第二節 法官的能力建設
一、庭審駕馭能力
二、證據審查判斷能力
三、說服撮合能力
四、文書撰寫能力
第十二章 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
第一節 黑惡勢力犯罪的立法沿革
一、第一階段:地方立法
二、第二階段:立法草創
三、第三階段:正式立法
四、第四階段:法律解釋
五、第五階段:刑事政策
六、第六階段:立法修正
第二節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司法認定
一、四個特徵必須同時具備
二、四個特徵的排列是有順序的
三、四個特徵中的本質特徵
第三節 惡勢力的司法認定
一、關於惡勢力相關規定的回顧
二、惡勢力認定標準
三、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
第十三章 黑惡勢力犯罪的防治
第一節 黑惡勢力犯罪成因
一、經濟原因
二、社會原因
三、法律原因
四、文化原因
第二節 “掃黑除惡”背景下黑惡勢力犯罪的新特點與發展趨勢
一、“掃黑除惡”背景下黑惡勢力犯罪的現狀與新特點
二、“掃黑除惡”背景下黑惡勢力犯罪的發展趨勢
第三節 黑惡勢力犯罪的危害
一、危害社會、經濟發展
二、危害法治、政權建設
三、危害社會風氣、影響人生走向
第四節 治理與預防
一、社會廣泛參與
二、倡導健康、科學的先進文化
三、進一步完善經濟社會政策
四、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
五、毀“傘”拍“蠅”,加強基層政權建設
六、加強相關立法工作
七、準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八、打早打小,露頭就打
附 錄
一、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2號)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2009年12月9日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5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15〕291號 2015年10月13日發布)
6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7全國律協關於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若干意見(律發通〔2018〕9號 2018年3月6日)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4月9日發布)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4月9日發布)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4月9日發布)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4月9日發布)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7月23日發布)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7月23日發布)
14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2019年10月20日發布)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10月21日發布)
二、案例參考:關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20個
刑事審判指導觀點
1如何處理2009年《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法〔2009〕382號)與2015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15〕291號)的適用關係?
2如何準確認定被告人是否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
3如何準確把握和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
4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時間?
5在較長時期內暫停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是否可以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仍持續存在?
6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人數?
7如何審查判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
8如何認定和把握“一定經濟實力”的範圍和數額標準?
9如何審查判斷所獲經濟利益是否用於黑社會性質組織?
10如何根據違法犯罪活動的多樣性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
11如何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中的暴力性?
12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13如何認定組織者、領導者對具體犯罪的罪責?
14如何根據“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內在要求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徵?
15組織者、領導者通過賠償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量刑時應當如何把握?
16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構成立功,量刑時應如何把握?
17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涉黑罪名不成立的,應如何依法處理?
18行為人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跨越刑法修正施行日期的,是否應適用修正後的刑法,一併進行追訴?
19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相關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的,能否認定立功?
20公安機關的內勤人員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知情不舉的,是否屬於不依法履行職責,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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