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公交總隊給北京市捷運運營公司發函,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須停止一切在軌道交通站內報刊銷售行為,但《北京娛樂信報》“可以在保證不影響捷運安全秩序的情況下免費發放”,理由是該報是“市委宣傳部批准的北京唯一的捷運報”,“是服務宣傳的重要陣地”。——此即社會輿論所稱的“捷運禁報令”,引得一片爭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捷運禁報令
- 機構:北京市公安局公交總隊
- 地區:北京市
- 備註:“是服務宣傳的重要陣地”
基本政策,有違科學決策,涉嫌壟斷違法,涉嫌壟斷庇護,律師指控,各大社會評論,媒體評論,乘客聲音,學者觀點,
基本政策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運輸安全保衛總隊下發的意見函,引用了《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廳、站台、車廂、疏散通道內禁止堆放物品、賣藝、擅自擺攤設點等行為”的規定,禁售禁發《北京娛樂信報》以外的各種報刊。北京市有關部門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停止一切在軌道交通站內的銷售行為,理由是賣報紙影響安全。但是,《北京娛樂信報》除外。
捷運禁報令後捷運站不給賣報紙了

有關部門形成的《軌道交通站內報刊發售問題會商會會議紀要》的說法是:“《北京娛樂信報》作為北京市批准的北京唯一的捷運報是服務宣傳的重要陣地,可以在保證不影響捷運安全秩序的情況下免費發放,但信報的發放地點及位置需選在空間大、便於客流疏散的捷運站指定位置,不得進入站台。”
有違科學決策
一項自稱為保護市民“安全”的決策,本該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然而,北京的捷運“禁報令”,似乎並未收穫多少歡迎。網路調查顯示,僅8.43%的受訪者贊成這種“一報獨存百報殺”的做法,更多的則是批評和質疑“捷運禁報令”的聲音。
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人們對自身安全的需求,應遠高於對幾份報紙的渴望。但為何這一消除“安全隱患”的禁令,卻遭遇到如此多的質疑和口水呢? 這就涉及到一個科學決策的問題。一項決策是否科學,有很多衡量指標,但歸結起來,是否從實際出發,是否合乎民意,能否為民謀利,恐怕是最重要的標尺,並決定著政府決策的實施效果。
捷運禁報令後乘客空耗時間

事實上,在北京捷運里,人們並未看到過因售賣報紙而發生危險的先例;事實上,無論上海、廣州,還是倫敦、巴黎,人們也沒有見過這種一刀切的“禁報令”。即便需要防患於未然,簡單地“禁報令”恐怕也並非最佳之舉。
在一個大眾主體意識、維權意識不斷提高的社會,政府能否科學決策,直接關係到政府的治理能力,關係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而決策如何反映民意、回響民意,已然是一個嚴肅的政治問題。這就是為什麼中央檔案把科學決策作為黨的執政能力的重要體現、為什麼中央領導多次提出要注重提高改革決策的科學性的重要原因所在。
在這個意義上,北京捷運“禁報令”在實施的過程中,如何回應民眾批評質疑,怎樣聽取民意實現科學決策,這不僅關乎有關主體的正當權益,更檢驗著有關部門執政為民的決心和能力。
涉嫌壟斷違法
涉嫌壟斷庇護
儘管堆陳了諸多有關安全方面的考量與措詞,但核心辭彙“捷運報”躍然其中,這份報紙作為“服務宣傳的重要陣地”對於有關部門的利益實現關係重大。因而,姑且不去細究這份報紙與有關部門存在什麼具體的實質性的關係,僅從這份特殊的關照即可看出,它們之間的關係非同一般,以致到了權力可以公然對這份報紙進行翼護的地步。
律師指控
2010年1月13日,律師張韜針對“捷運禁報令”規定,一紙舉報信交到了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認為禁售規定違反了《反壟斷法》,必將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工商總局已接收了該舉報信。
張韜認為,意見函涉嫌違法和違規,該條款屬授權性條款,這說明在捷運站內經過批准可以設點銷售報紙。按照《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禁售報紙的行為有違此規定,但訴諸法律,起訴主體只能是受害方。
各大社會評論
媒體評論
中國經濟網:北京捷運僅留一報,是赤裸裸的壟斷!
捷運禁報令後乘客空耗時間
北京捷運“僅留一報”,這到底遵循的是哪門子慣例?筆者就不懂了。即使按照1月12日上午北京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相關人士的說法,“北京娛樂信報從未進入過捷運站台,未出現過安全事故,未造成過客流擁擠”,但這難道就能成為信報享受特許的充分理由嗎?這顯然說不過去。難道其他報紙都不能做到不進入捷運站台?難道別的報紙都會“危害捷運安全”,獨有《信報》不“危害捷運安全”?這是哪門子的說法!
浙江線上:捷運只賣一種報,給誰“開小灶”?
欽定的報紙,買一份吧,心裡不爽;不買吧,又耗費掉了這幾十分鐘坐捷運的青春,而且受擾的還不僅僅是乘客,捷運公司有一支正規的、身兼捷運安全員的“金螞蟻”流動售報隊,這回也要面臨下崗了!北京警方為迎合“畢姥爺”的意思,撇開公共利益與民意訴求於不顧,以安全的名義給某一家報紙“開小灶”,恐怕不給個令人信服的說法是繞不過去的。
荊楚網:捷運“禁報令”禁住了什麼
“不恨法律無情,惟恨執法不公。”筆者認為,其實媒體質疑的不單單是該不該在捷運站“禁報”,更是這條“禁報令”裡面的那個“唯一的例外”。公平開放的商業競爭環境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內容,媒體之間的競爭自然也不例外,既然這條禁令搞了這么個“例外”, 無論是出於什麼理由考量,顯然都無法消去其濃厚的“壟斷”與“保護”色彩。因此,捷運“禁報令”所禁住的是“公平開放”的報業競爭環境。
乘客聲音
市民高先生稱,原來一直看《京華時報》,現在捷運站里沒有賣了,只能看信報,“以後還是在站外先買了報紙再下來吧”。在亮馬橋附近上班的戴先生稱,他每天坐捷運上班都得將近一小時,“早上剛起來頭腦興奮,坐捷運一般都靠看報打發時間,以前在捷運站內能買到都市報,現在卻買不到了”。
市民趙女士表示,“我的想法很簡單,如果信報能在捷運站內發放,其他報紙應該有同樣的權利。如果有部門認為賣報影響安全,那信報同樣不應出現在捷運站內。”多名市民反映,雖然看都市報需要花錢,但他們需求的信息大多從都市報上面獲得,所以願意買報紙。
有很多乘客購買報紙後才進入捷運。一名乘客稱,捷運站內禁止賣報改變了其多年的出行習慣,現在要在捷運站口的報亭處買報,需繞行百米路程,為正常出行帶來了諸多不便。留學法國的劉先生在乘坐北京捷運10號線時表示,對於捷運站禁止售報極為不解,“在捷運上讀報是一個很好的瀏覽訊息的方式,不僅充分利用了時間,也消解了乘車的乏悶。在法國巴黎捷運站內,都有固定的售報點,還有免費的報刊供過往的乘客閱覽。相關部門是為乘客安全著想,但不能一刀切,可以劃出一個固定區域售報。”
學者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競爭法專家時建中教授稱,只讓一家報刊在捷運中發放,已經間接違背了消費者選擇權。“消費者有權選擇自己的閱讀愛好和需求,單一報刊的發放對消費者吸取知識的來源有較大限制。” 時建中教授認為,單一指定信報作為捷運獨家發放方,主管部門在處理此事上不妥當。“報紙進入捷運站應該存在競爭機制,不應行政性指定。”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他報刊的發售存在安全隱患,那么主管部門的舉動值得質疑。
中國傳媒大學胡正榮教授表示,捷運作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在媒介信息的傳播上顯得尤為重要。現今指定發放一種報刊,信息來源渠道將變得單一化,此種現象對信報自身的發展並沒好處,“多家媒體的發售肯定更有利於傳播”。胡正榮還認為,單一報刊的發行屬行業壟斷,除信報外其他報刊的廣告客戶會因此事發生些許變動,有的廣告是給工薪階層看的,而捷運中工薪階層占有較大比例。不能在捷運中發售報刊,各家報社的廣告投放也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