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民法典是1964年2月2日由捷克斯洛伐克聯邦議會通過公布,同年4月1日起生效。1982年11月9日通過的修訂本由序言、民事法律關係的原則和以下八編組成:總則;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和個人財產;住宅、其他場所和地段的個人使用;勞務;其他法律行為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損害和不當得利的責任;公民個人所有財產的繼泉;附則。
法典以公民與社會主義組織之間以及公民彼此之間在滿足物質與文化需要方面所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為調整對象,並以社會主義組織對公民的服務關係為重點,而把社會主義組織之間所發生的財產關係劃入另行頒布的《經濟法典》的調整範圍,從而在民事立法上創造了一種新的所謂“小民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