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獲法院

捕獲法院(prize court)戰爭或武裝衝突期間,交戰國根據國內法設定的專門從事海上捕獲的效力裁定的特別法院。任何捕獲都應經過審判,但是捕獲審判權一直是一種純粹的國內制度。

捕獲法院(prize court)戰爭或武裝衝突期間,交戰國根據國內法設定的專門從事海上捕獲的效力裁定的特別法院。任何捕獲都應經過審判,但是捕獲審判權一直是一種純粹的國內制度。捕獲法庭的組織和功能完全由各國自行決定。在實踐中,各國捕獲法庭制度主要有兩種:在英美制度下,捕獲審判直接由普通法院管轄,而在歐洲大陸制度下則設立專門法院行使捕獲審判權。捕獲法院的管轄權各國也不相同。英國在傳統上趨向於廣泛的管轄權,除對捕獲有效性進行審議外,還同時行使眾多的附屬管轄權。法國捕獲法院的管轄權則具有狹義性和限定性,捕獲法院作為特別的裁判機關,只擁有法律檔案明文賦予的管轄權,而沒有當然的理由去審判由於行使捕獲權而引起的所有問題。捕獲法院的程式各國也不盡相同。英國捕獲法院中訴訟程式既依照國際法,也依照議會通過的法律、行政機關的規則或捕獲法院的條例。除非有國王的許可,或者有適用於正在審判案件的國際條約所產生的豁免,敵國國民不得參加法庭辯論。訴訟程式既是書面的,又是口頭的。國王擔當被告角色,被拿捕者為原告,舉證責任在申訴者。法國捕獲法院適用的訴訟程式大體上是按照行政裁判機關所適用的訴訟程式原則。提出賠償要求的個人不能直接向捕獲法院要求賠償,而應向海軍部長提出申訴,由海軍部長以一種明確的方式給予回答。其程式具有審問制訴訟的特點,由法官安排進行,並且完全是書面的。另外,訴訟各方能夠由於公開宣告的安排和期限的便利,自由地提出訴狀。法庭辯論和評議都是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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