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縛致死案

捆縛致死案,發生於嘉慶十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捆縛致死案
  • 發生地點:山東
  • 發生時期 :嘉慶十一年
  • 涉及人物:王三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嘉慶十一年(公元1806年)的山東省。王三因誤碰宋振,兩人爭吵不休,後經眾人勸散。王三回家後,向父親王君召訴說此事,並聲言有機會再找他論理。一天,宋振路經王君召門口,王君召責罵他,宋振罵其為子護短,並用拳打王君召。王三見此情景,跑去幫他父親,將宋振抱住,然後掀倒在地。王君召因其行兇,用繩將宋振雙手捆縛,準備送地保解決。宋振辱罵不止,並聲言要殺害王三一家。王三恐其報復,遂起意戳瞎其眼,順手取鐵錐戳傷其左眼,又戳傷其右眼胞。王君召轉回來後,解開宋振雙手,送他去治眼。結果宋振左眼殘廢;右眼胞結疤,宋振因傷痛發癢抓落疤塊,以致進風潰爛,過二十一天便死亡。案發後,該撫將王三依照“因風身死例”判以流刑。案件上報該司,查律載:“豪強之人威力制縛人拷打,因而致死者絞監候”,又例載:“鬥毆之案,原毆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越數日後因風身死者,將毆打之人免其抵償(命)杖一百,流三千里”,該司認為因風身死擬流之案是指鬥毆殺人者而言,至於以武力捆縛人致死之案,雖死因是因風,也不在援減之列。詳核本案案情,王君召將宋振捆縛,如果又令王三戳傷其眼,以致傷處進風身死,自然應該將王君召依照“威力制縛人拷打因而致死者”判以絞罪,雖因風身死也不能援例擬流罪。今王三錐戳宋振之時,王君召已去找地方,並未在場,王君召雖有捆縛宋振的情節,而實無拷打之事,所以不能將王君召判絞罪。宋振被戳之際,雖經捆縛,而王三又並非捆縛之人,自然應仍依斗殺論。但該案既以鬥毆定罪,那么宋振傷處進風潰爛,據驗屍,口眼歪斜已死二十多天,確實是因風身死,沒有疑義。該撫將王三判以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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