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物

按份共有物,“共同共有物”的對稱。是指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所享有的物。按份共有關係的客體。共有物的一種。按份共有人對按份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這一份額在民法理論上稱為“應有份”。應有份一般由按份共有人明確約定或依法律規定。沒有約定或法律規定,或約定不明,一般應推定為應有份均等。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按份共有人有權分出或轉讓自己的應有份,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的權利及於按份共有物的整體,按份共有人的處分權以自己的應有份為限。應有份只是一種抽象的價值形態而不是具體的實物形態,共有關係存續期間,按份共有人無處分具有實物形態的按份共有物的整體或某一部分。按份共有關係可因全體共有人協定而終止。因共有關係終止而分割按份共有物時,在不損害財產經濟價值的前提下,可採取下列三種方法:(1)實物分割。必須是共有物是可分物,且在分割之後無損於物的價值,可按各共有人的份額進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應有的部分;(2)變價分割。如各共有人都不願取得共有物,可把共有物作價出賣,各按份額領取價金;(3)作價補償。共有人中有一人願取得共有物,可把共有物作價,除自己應得部分外,.按份額補償其他共有人,從而取得原共有物的全部所有權。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其份額,理論上稱之為“應有份”。按份共有人的應有份一般都有明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如果應有份不明確,一般應推定為均等。按份共有人有權分出或轉讓自己的應有份,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不是將按份共有物區分為各個組成部分而各自享有獨立的所有權,其權利及於按份共有物的整體。按份共有人的處分權以自己的應有份為限。應有份只是一種抽象的價值形態而不是具體的實物形態,因此共有關係存續期間按份共有人無權處分具有實物形態的按份共有物的整體或某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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