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物,“共同共有物”的對稱。是指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所享有的物。按份共有關係的客體。共有物的一種。按份共有人對按份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這一份額在民法理論上稱為“應有份”。應有份一般由按份共有人明確約定或依法律規定。沒有約定或法律規定,或約定不明,一般應推定為應有份均等。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按份共有人有權分出或轉讓自己的應有份,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的權利及於按份共有物的整體,按份共有人的處分權以自己的應有份為限。應有份只是一種抽象的價值形態而不是具體的實物形態,共有關係存續期間,按份共有人無處分具有實物形態的按份共有物的整體或某一部分。按份共有關係可因全體共有人協定而終止。因共有關係終止而分割按份共有物時,在不損害財產經濟價值的前提下,可採取下列三種方法:(1)實物分割。必須是共有物是可分物,且在分割之後無損於物的價值,可按各共有人的份額進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應有的部分;(2)變價分割。如各共有人都不願取得共有物,可把共有物作價出賣,各按份額領取價金;(3)作價補償。共有人中有一人願取得共有物,可把共有物作價,除自己應得部分外,.按份額補償其他共有人,從而取得原共有物的全部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