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雙方尚在胎中,由父母預定,如為一男一女,即成立
婚約。現大多指雙方家庭為還在腹中未出世的孩子包辦婚姻。
出處
《
魏書·王寶興傳》:“初, 寶興母及遐妻俱孕,浩謂曰:‘汝等將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亦作“
指腹為婚”。
宋
司馬光 《司馬氏書儀·婚儀》:“世俗好於襁褓童幼之時輕許為婚,亦有指腹為婚者。”
《
初刻拍案驚奇》卷三三:“因為李社長與劉家交厚,從未生時指腹為婚。”
《廣西壯族文學》第二編第四章:“﹝毛紅和
玉音﹞在他們出世以前,已經被
指腹為婚。”亦省作“
指腹”。
明
高濂 《玉簪記·合慶》:“京兆府當年指腹,女貞觀重會
玉簪。”
詞語辨析
舊時風俗
舊時的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廣大地區。即雙方家長,於孩子尚未出生之時,即約定為婚姻。又有怕男女長成後,互不相認,或一方不守信諾,將衣襟裁為兩幅,各執一幅為憑證者,稱“指腹裁襟”或“指腹割衿”。統治者時或禁止,但無實際效用。
歷史緣由、發展
封建社會的產物指腹為婚 舊時婚俗中,男女雙方在未出生之前,其婚姻關係便由雙方父母確定。這種訂婚方式,一般稱作指腹為婚,或稱指腹。據史載,賈復嘗從劉秀擊青犢,冒矢石先登,所向披靡,拜執金吾,遷左將軍。劉秀聞賈復之妻有孕,便聲稱將已子女與賈復未出生子女聯結婚姻,以堅其志。此當為較早的指腹為婚。《魏書·王寶興傳》則載:“尚書盧遐妻,崔浩女也。初寶興母及遐妻俱孕,浩謂曰:“汝等將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則明言“指腹為親”。
立法禁止
此等陋習,沿襲甚久。元代曾立法以禁之,《元史·刑法志二·戶婚》規定:“諸男女議婚,有以指腹割衿為定者,禁之”,但卻屢禁不絕。這一婚俗,在古代小說、戲曲中時常述及。鄭光祖《倩女離魂》雜劇“楔子”中,老夫人上場便稱,女兒“倩娘,年長一十七歲。孩兒針指女工,飲食茶水,無所不會。先夫在日,曾與王同知家指腹成親。”故而,她數次下書王府,令同知之子王文舉前來“成此親事”。有此婚盟在先,王文舉才不遠千里,來張府投親。然而,老夫人又以不招白衣卿相為婿的名義,逼文舉進京應試,硬是拆散了一對恩愛情侶。李昌祺《剪燈余話》卷五《賈雲華還魂記》,敘述書生魏鵬遊學杭州,臨行,其母令鵬尋訪賈平章夫人,並捎有一封書信。“生退,私啟其封,始知已未生時,母氏與彼有指腹之約,不勝忻喜”。信中寫道:“第念先平章與先夫參政,官雖僚友,情則弟兄;妾荷太夫人視同娣妹。始因有妊,各發誓言。夫人嘗舉漢光武、賈復故事,指妾腹而言曰:‘生子耶,我女嫁之;生女耶,我子取之’。厥後神啟其衷,天作之配,慶門誕瓦,寒捨得雄。;……今者幼兒已冠,賢女諒亦及笄,苟未訂盟,願如夙誓。”兩家關係密切,為續舊好而訂婚盟,而且,還發誓言以見立意之決,表示永不毀盟。
文學記載
凌濛初《二刻拍案驚奇》卷三十《瘞遺骸王玉英配夫,償聘金韓秀才贖子》云:“國朝隆慶年間,陝西西安府有一個易萬戶,以衛兵入屯京師。同鄉有個朱工部,相與得最好。兩家夫人各有妊孕。萬戶與工部偶在朋友家裡同席,--時說起,就兩下指腹為婚。依俗禮各割衫襟,彼此互藏,寫下契約文字為定。”契約上寫道:“朱易兩姓,情既斷金,家皆種玉。得雄者為婚,必諧百年。背盟者天厭之,天厭之。”
李汝珍《鏡花緣》第五十六回說,亦述及指腹為婚事:“彼時九王爺因娘娘又懷身孕,曾與駱老爺指腹為婚,倘生郡主,情願與駱公子再續前姻”。所謂九王爺,乃唐太宗第九子,人稱九王爺。因軍功封忠勇王,與駱賓王相交最厚,故有指腹婚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