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體制

指揮體制,軍隊指揮的組織體系及相關制度。

主要包括軍隊指揮機構的設定、職權劃分、相互關係及相關制度。是由多個方面、多個層次的指揮機構組成的組織體系。基本功能是從制度上保證和提高軍隊在作戰和遂行其他軍事行動時實施指揮的能力。是國家統治階級或政治集團對軍隊實施指揮的組織基礎,是軍隊領導指揮體制的核心。建立現代軍隊指揮體制的基本原則是集中統一,精幹高效,結構科學,關係順暢,手段先進,反應靈敏。基本分類 按層次分為戰略指揮體制、戰役指揮體制和戰術指揮體制;按軍種、兵種分為陸軍指揮體制、海軍指揮體制、空軍指揮體制、戰略飛彈部隊指揮體制等;按職能任務分為作戰指揮體制、保障指揮體制、專項指揮體制等;按指揮範圍分為單一兵種作戰指揮體制、諸兵種契約作戰指揮體制和諸軍種聯合作戰指揮體制、多國部隊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按作戰樣式分為常規戰爭指揮體制、核戰爭指揮體制、防空指揮體制。此外,還可分為平時指揮體制和戰時指揮體制等。通常由國家或軍隊最高領導機關頒發的組織法、編制表、條令條例和有關規定等予以規範。職責許可權 以制度的形式對各級指揮機構和指揮對象的隸屬關係作出明確的規定,使指揮員、指揮機構和指揮對象相互關係順暢,彼此密切配合,保障指揮的順利實施。指揮機構的結構、職能、編組和運行方式,直接影響作戰指揮的效能。現代軍隊的指揮機構主要由指揮員、指揮機關和指揮所構成。在指揮機構中,指揮員擔負指揮責任,掌握指揮權力,是指揮活動的核心。指揮機關是輔助指揮員決策,組織部隊作戰、戰備等行動,保障實現指揮員決心的常設機構,通常是司令部或參謀部(處),內部按職能設定部門。指揮所是按指揮軍隊作戰和其他軍事行動的需要臨時設定的專門機構,是指揮機關的組成部分,由指揮員和指揮機關有關人員、指揮設施及保障部隊、分隊組成,按職能可分為基本指揮所、預備指揮所、輔助指揮所、前進指揮所、後方指揮所等。指揮體制規定各級指揮機構的基本成分和組織層次,並在制度上使其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完整的指揮組織體系,為提高軍隊指揮能力提供了組織保證。世界各國(地區)軍隊的指揮機關,有的在一定層次上(通常是在軍種和戰區層次上)與行政機關分開設定,並形成相對獨立的組織系統,如美軍的指揮體制由國防部(參謀長聯席會議)–聯合司令部–部隊司令部構成;有的自上而下與行政機關合併設定在同一組織系統之內,如俄羅斯聯邦軍隊的指揮體制,由“指揮、行政合一”的總參謀部、軍種、兵種和軍區司令部構成。兩種指揮體制相比較,前者有利於指揮員和指揮機關集中精力籌劃組織戰備工作,實施作戰指揮,但指揮和行政兩大組織系統之間工作的銜接和協調比較複雜;後者便於領導機關熟悉部隊並使作戰指揮和行政管理緊密結合,但領導機關的任務和編組龐雜,影響工作效率。隨著新軍事變革和指揮手段的更新,指揮體制也在不斷發展和完善,其發展趨勢是:指揮機關與行政機關分開設定,指揮機構更加精幹;減少指揮層次,由傳統的“縱向樹狀”體系向“扁平網路”式體系轉變;提高聯合作戰指揮能力,由諸兵種契約作戰指揮體制向諸軍種聯合作戰指揮體制轉變;提高快速反應能力,由平戰差別較大的指揮體制向平戰合一的指揮體制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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