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63號:徐加富強制醫療案是2013年01月24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3)武侯刑強初字第1號
- 文書類型:決定書
- 審結日期:2013年01月24日
-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其他
- 指導案例編號:指導案例63號
- 發布日期:2016年06月30日
案由,權責關鍵字,案例,
案由
故意殺人罪。
權責關鍵字
案例
指導案例63號
【關鍵字】
刑事訴訟/強制醫療/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
【裁判要點】
審理強制醫療案件,對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應當綜合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種類、症狀,案件審理時其病情是否已經好轉,以及其家屬或者監護人有無嚴加看管和自行送醫治療的意願和能力等情況予以判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相關機構或者專家進行評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第1款
《
【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徐加富在2007年下半年開始出現精神異常,表現為憑空聞聲,認為別人在議論他,有人要殺他,緊張害怕,夜晚不睡,隨時攜帶刀自衛,外出躲避。因未接受治療,病情加重。2012年11月18日4時許,被申請人在其經常居住地聽到有人開車來殺他,遂攜帶刀和榔頭欲外出撞車自殺。其居住地的門衛張友發得知其出去要撞車自殺,未給其開門。被申請人見被害人手持一部手機,便認為被害人要叫人來對其加害。被申請人當即用攜帶的刀刺殺被害人身體,用榔頭擊打其的頭部,致其當場死亡。經法醫學鑑定,被害人系頭部受到鈍器打擊,造成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2012年12月10日,被申請人被公安機關送往成都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2年12月17日,成都精衛司法鑑定所接受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區分局的委託,對被申請人進行精神疾病及刑事責任能力鑑定,同月26日該所出具成精司鑒所(2012)病鑒字第105號鑑定意見書,載明:1.被鑑定人徐加富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幻覺妄想型;2.被鑑定人徐加富2012年11月18日4時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2013年1月成都市第四人民醫院對被申請人的病情作出證明,證實徐加富需要繼續治療。
【裁判結果】
四川省武侯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武侯刑強初字第1號強制醫療決定書:對被申請人徐加富實施強制醫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被申請人徐加富實施了故意殺人的暴力行為後,經鑑定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疾病人,其妄想他人慾對其加害而必須攜帶刀等防衛工具外出的行為,在其病症未能減輕並需繼續治療的情況下,認定其放置社會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對被申請人強制醫療的申請成立,予以支持。訴訟代理人提出了被申請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應由醫療機構作出評估,本案沒有醫療機構的評估報告,對被申請人的強制醫療的證據不充分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在強制醫療中如何認定被申請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需要根據以往被申請人的行為及本案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而醫療機構對其評估也只是對其病情痊癒的評估,法律沒有賦予醫療機構對患者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性方面的評估權利。本案被申請人的病症是被害幻覺妄想症,經常假想要被他人殺害,外出害怕被害必帶刀等防衛工具。如果不加約束治療,被申請人不可能不外出,其外出必攜帶刀的行為,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故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不予採納。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稅長冰、蔣海宜、戴克果)
fnl_8338984
【關鍵字】
刑事訴訟/強制醫療/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
【裁判要點】
審理強制醫療案件,對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應當綜合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種類、症狀,案件審理時其病情是否已經好轉,以及其家屬或者監護人有無嚴加看管和自行送醫治療的意願和能力等情況予以判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相關機構或者專家進行評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第1款
《
【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徐加富在2007年下半年開始出現精神異常,表現為憑空聞聲,認為別人在議論他,有人要殺他,緊張害怕,夜晚不睡,隨時攜帶刀自衛,外出躲避。因未接受治療,病情加重。2012年11月18日4時許,被申請人在其經常居住地聽到有人開車來殺他,遂攜帶刀和榔頭欲外出撞車自殺。其居住地的門衛張友發得知其出去要撞車自殺,未給其開門。被申請人見被害人手持一部手機,便認為被害人要叫人來對其加害。被申請人當即用攜帶的刀刺殺被害人身體,用榔頭擊打其的頭部,致其當場死亡。經法醫學鑑定,被害人系頭部受到鈍器打擊,造成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2012年12月10日,被申請人被公安機關送往成都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2年12月17日,成都精衛司法鑑定所接受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區分局的委託,對被申請人進行精神疾病及刑事責任能力鑑定,同月26日該所出具成精司鑒所(2012)病鑒字第105號鑑定意見書,載明:1.被鑑定人徐加富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幻覺妄想型;2.被鑑定人徐加富2012年11月18日4時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2013年1月成都市第四人民醫院對被申請人的病情作出證明,證實徐加富需要繼續治療。
【裁判結果】
四川省武侯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武侯刑強初字第1號強制醫療決定書:對被申請人徐加富實施強制醫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被申請人徐加富實施了故意殺人的暴力行為後,經鑑定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疾病人,其妄想他人慾對其加害而必須攜帶刀等防衛工具外出的行為,在其病症未能減輕並需繼續治療的情況下,認定其放置社會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對被申請人強制醫療的申請成立,予以支持。訴訟代理人提出了被申請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應由醫療機構作出評估,本案沒有醫療機構的評估報告,對被申請人的強制醫療的證據不充分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在強制醫療中如何認定被申請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需要根據以往被申請人的行為及本案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而醫療機構對其評估也只是對其病情痊癒的評估,法律沒有賦予醫療機構對患者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性方面的評估權利。本案被申請人的病症是被害幻覺妄想症,經常假想要被他人殺害,外出害怕被害必帶刀等防衛工具。如果不加約束治療,被申請人不可能不外出,其外出必攜帶刀的行為,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故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不予採納。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稅長冰、蔣海宜、戴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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