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應繼份,“法定應繼份”的對稱。是指由被繼承人指定各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應繼份的一種。在遺囑繼承中適用這種方式。許多國家的繼承立法對此有所規定。如日本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可以用遺囑指定共同繼承人的應繼份。中國繼承法沒有明文規定指定應繼份。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具有指定應繼份的內容。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