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披露制度是各國證券法用以規範場內上市公司收購的主要措施,它要求投資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定比例時或者達到該比例後持股量發生法定比例的增減變化時,必須向證券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披露持股情況。其目的在於防止出現操縱市場等行為,也使上市公司的其他投資者及時了解這些大宗股份買賣行為,對今後的投資作出決策。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定、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子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