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眾叛亂罪

持械聚眾叛亂罪,又稱“武裝叛亂罪”。是指糾集多人持械進行反革命叛亂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反革命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械、聚眾、叛亂的行為。(3)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且具有推翻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反革命目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那些組織叛亂者、指揮叛亂者或積極參加者。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貫徹懲辦少數,教育多數的方針,要把苜要分子、罪惡重大者和積極參加者同受蒙蔽被裹脅而參與鬧事的民眾嚴格區分開來。
持械是指犯罪分子持有任何足以殺傷人身或損壞財物的器械,包括槍炮、彈藥等發次武器和刀劍,棍棒等各類具有攻擊性的暴力器械。聚眾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下,糾集多人參加叛亂。僅有二人持械叛亂不構成本罪。叛亂是指公然進行襲擊和破壞的反革命暴亂行為,如焚燒、砸毀黨政軍機關、公共設施,殺傷幹部民眾,搶掠公私財物等等。持械、聚眾、叛亂三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至於使用什麼器械,糾集的人數多少,造成了何#程度的危害結果,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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