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損益

持有損益是指當前所有者對企業淨資產已擁有的損益,是在當前經濟環境下,企業曲投資對企業淨資產的所有權。是在採取恰當的會計政策指導下,對經濟活動進行會計核算所得到的損益結果。即持有損益就是當前已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如何確認持有拯益的實現是一個會計確認的問題,從根本上看是一個會計政策的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持有損益
  • 領域:經濟
  • 類型:專有名詞
  • 相關:經營利潤
與利潤關係,特徵,會計處理基於的觀點,財務資本保全觀,實體資本保全觀,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計處理法,

與利潤關係

持有損益與經營利潤有兩點不同,一是來源不同,持有損益的來源是企業持有資產重置成本的變化差額,經營利潤是企業通過其一系列生產、經營、流轉活動而產生的。
二是形成的時間不同。經營利潤一般在企業銷售實現或提供勞務完成時確認,而只要資產的重置成本發生變化,持有損益從企業購入到銷售或結存這一過程中,處處存在。但是持有損益和經營利潤都是企業盈利的組成部分,持有損益、經營利潤、盈利三者的關係是:盈利=經營利潤+持有損益
例1:有一水果店,月初以1元/kg的價格購入蘋果1000kg,月末售出600kg,售價為2元/kg,此時蘋果的重置成本為1.2元/kg。
經營利潤=600×(2-1.2)=480(元);
已實現的持有損益=600×(1.2-1)=120(元);
未實現的持有損益=400×(1.2-1)=80(元);
盈利=480+120+80=680(元)。

特徵

持有損益有以下幾個特徵:
1.非經營性:是指持有損益不經過企業的經營業務(如生產、流轉)而產生的業主權益(淨資產)的增加。
2.偶發性:持有損益的產生不是企業能預期或控制的。
3.客觀性:持有損益的產生必須要在一定的客觀經濟環境中,不隨人的意志而改變。
4. 風險性:持有一項資產即擁有它的處置、管理權,同時也要承擔其風險。持有損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有些收益對企業是可遇不可求的。
5.計量的多元性:持有損益的計量可採用多種方法,如採用市價法、重置成本、現時入賬價值、現時脫手價格等。

會計處理基於的觀點

對持有損益的會計處理方法基於兩種觀點:

財務資本保全觀

財務資本保全觀和實體資本保全觀。財務資本保全觀指把資本視為一種財務現象,要求所有者投入或再投入的資本保持完整,而收益反映以貨幣表示的淨資產的增加。在名義貨幣下定義資本保全,不考慮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因素。持這種觀點的人將收益定義為可以被分配的最大數額,但分配後仍能保持與期初相同的投資水平的財務資本。財務資本保全觀下將本期持有資產價格的提高稱為持有利得,計入利潤或損益,但必須通過交易處理的方式才得到確認。
例2:某公司在1月1日投資6000元設立一新公司。同一天,公司以每磅6美元的價格購買了1000磅咖啡。年內,公司以每磅l0美元的價格售出600磅咖啡。當時重置成本是每磅8美元。年末,重置成本是每磅9美元。會計分錄如下:
1.購入時:
借:庫存商品(1000×$6) 6000
貸:現金 6000
2.當年銷售時:
借:現金 6000
貸:銷售收入 6000
3.結轉銷貨成本時:
借:銷貨成本4800貸:庫存商品(600×$8) 4800
4.年末結存400磅存貨,計算持有損益:
借:庫存商品 2400
貸:已實現持有損益(600×(8-6)) 1200
未實現持有損益(400×(9-6)) 1200

實體資本保全觀

在詳細記錄了持有損益的基礎下,息稅前現時成本基礎的經營收益即為利潤,它是期初可分配的和可投資的財務(或貨幣)資本的最大量,包括了持有損益。實體資本保全觀把資本視為一種實體現象,指所有者投入或再投入的資源代表的實際生產能力。其考慮的是期末與期初的實務生產能力而非僅僅是名義貨幣。持這種觀點的人將收益定義為:在某一期間內,可以被分配的最大數額但分配後仍能保持與期初相同的經營能力。由於重置成本的變化可能會在損害主體經營能力的情況下被分配,因此,持這種觀點的人就將重置成本的變化視為資本調整。故將資產價格提高中大於一般物價水平的部分作為利潤,其餘作資本保全,計入所有者權益而不作利潤調整。這時收益中就不包括持有損益,而是將持有損益計入資本公積。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計處理法

(LASC16——不動產、廠房和設備》中指出“由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報廢或處置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確認為估計的處置淨收入與資產的賬面金額之間的差額,並且應在損益表中確認為收益或費用。”就這項準則來看,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於已實現固定資產持有損益的會計處理,所持的態度是財務資本保全觀。認為資產重置成本的變化可以視為可實現淨值或資本化價值的變化。因此,持有損益可實現部分應為處置或銷售資產所帶來預期淨收入的增量。體現這一觀點的還有《IASC29一惡性通貨膨脹中的財務報告》,“貨幣資產淨額上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計入淨收益中並單獨予以反映”;(LASC39——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計人形成當期淨利潤(或損失)”。 對於其他未實現的持有損益部分,(IASC1——財務報表列報》中的規定則體現了實體保全觀的態度。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將“不動產重估盈餘”、“投資重估價損失”、“外幣折算額”這三項損益列入權益變動表而非收益表,將這三項合計為“未在收益表內確認的淨利得”,以表明這些未處置資產的重置成本的變化是資產的調整,作為今後生產能力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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