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運輸、出售、購買、提供偽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騙領信用卡罪

持有、運輸、出售、購買、提供偽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騙領信用卡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持有、運輸、出售、購買、提供偽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騙領信用卡罪
  • 外文名:The crime of holding, transporting, selling, buying, providing forged credit cards, illegally holding, and deceiving credit cards
  • 處罰: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據:《刑法修正案(五)》
  • 現金: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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